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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强占负债人商品房构成寻衅滋事罪 沛县检察官:走合法程序维权
2020-09-16 11:22: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2016年初,张某某在沛县开发房地产期间向汪某某借款一万元人民币,并应汪某某要求以开发的房子为抵押,借款快到期时张某某资金周转不开,找到汪某某要求晚段时间归还,汪某某同意,后汪某某及妻子郭某某(另案处理)以其逾期还款为由强占张某某在政府东侧开发的价值20余万元人民币的商品房一套,张某某安装门、窗制止强占,汪某某及家人撬门进入并强行装修、使用至今。

  汪某某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汪某某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2019年2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汪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欠钱不还是占理,但是欠款一万就占别人房产,还没有通过司法程序,这种行为和强盗有什么区别?在生活中遇到矛盾,一定要通过司法程序寻找解决办法。

  编辑:盐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