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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钱还是索命?沛县检察官:有话好好说,伤人必严惩
2020-09-16 11:22: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2018年3月,孙某某喝了酒,去找楚某某要两个工友的工钱,到办公室没找到他,在工地门口孙某某看到楚某某的车了,砸了一下他的车,车警报器就响了,楚某某从一楼房间出来把孙某某叫进了一个房间。

  孙某某进了屋子就问楚某某要工友的工钱,楚某某说他们俩没干完活,结算工资也与孙某某无关,到时候楚某某直接和两个工友面谈,接着孙某某和楚某某就吵起来了,争吵中两人相互撕扯起来,正好旁边桌上正好放了一把羊角铁锤,孙某某就拿锤子砸楚某某头上了,楚某某的头流血了。孙某某就停下来不打了,孙某某让他去医院,孙某某就回宿舍了,后来派出所的来了把孙某某带走了。经鉴定,楚某某头部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2018年11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处孙某某赔偿楚某某损失1万余元;驳回楚某某其他民事诉讼请求。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有话好好说,不管是不是真的帮工友要钱,这个案件中拿锤子砸人这种行为就该被严惩。

  编辑:盐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