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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书|盐都区检察院向盐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的检察建议书
2019-06-25 16:45:00  来源: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都检行公[2019]32090300023号

盐城市盐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盐城市盐都区某甲、某乙、某丙、某丁四家小区存在电动车违规在楼道充电、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如下:

  盐城市盐都区盐渎街道境内某甲、某乙、某丙、某丁四家小区均存在电动车在楼梯间和走道停放、充电、杂物占用消防通道的情况,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极易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盐城市盐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管理、指导,应依法查处上述四家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疏于履行小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职责的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1.督促某甲、某乙、某丙、某丁四家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及时整改电动车在楼道内停放、充电行为,加强对小区内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2.对辖区内所有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宣传教育,要求各小区自查自纠,做好住宅小区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工作和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将电动车火灾防范工作纳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评比内容进行管理。

  3.推动辖区内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有效解决居民电动车停放难、充电难问题。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2019年5月14日

  (院印)

  编辑: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