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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玲玲故意杀人案)
2018-12-19 17:42:00  来源: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诉刑诉〔2018〕34号

  被告人熊玲玲,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盐城市亭湖区**公寓**幢**室。被告人熊玲玲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5月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玲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7月2日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8年7月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8月4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下旬,被告人熊玲玲得知其丈夫魏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女,殁年29岁)发展为情人关系后,多次劝二人断绝关系未果,后为此事与被害人陈某某数次发生争执。2018年5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熊玲玲见魏某某未回家,便携带美工刀至本市亭湖区**豪庭**楼**室被害人陈某某住处,欲以自杀逼魏某某回家。到被害人陈某某住处后,被告人熊玲玲见魏某某不在,遂掏出美工刀让陈某某不要再纠缠魏某某,陈某某不同意,两人发生争执。被告人熊玲玲心中气愤,持美工刀向被害人陈某某身体多处部位划割了数刀,致被害人陈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熊玲玲拨打110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经鉴定,陈某某系遭锐器切割致右侧颈静脉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美工刀等物证;

  2.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人口信息登记表、120急救受理单、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

  3.证人魏某某、冯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熊玲玲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生物物证鉴定书、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等笔录;

  7.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接处警录音录像、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玲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玲玲在案发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18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熊玲玲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编辑: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