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疑唯轻之案:“天子”最终定夺
2018-01-23 08:59: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内乡县衙的不少对联,反映了古代朴素的民本思想与执法理念

  河南南阳内乡县衙的二堂门上挂了一副楹联,叫做“法行无亲,令行无故;赏疑唯重,罚疑唯轻”。实际上,“罪疑唯轻”在西周已有,据《尚书·大禹谟》载:“罪疑唯轻,功疑唯重。”《尚书·吕刑》也载:“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结合起来看,西周“罪疑唯轻”具体表现为“罪疑从赦”。赦又从赎,赎以锾计,通过“罚锾”,就是罚金了事。比如判墨刑有疑的,则罚一百锾,但还是要核实其罪。怎么核实呢?“简孚有众,惟貌有稽。”即要依赖众人核实验证,审判也要有共同办案人的稽核。

  《周礼·乡士》载:“乡士掌国中,……听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若欲免之,则王会其期。”但凡地方疑难案件,皆报司寇,且群体官员共同来审案,最后由王定夺。众人核实是通过“三刺之法”(刺,即打听征询)来完成,即“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分别依次征求群臣、群吏和百姓的意见来核实其罪,最终以公议来执行罪疑唯轻。

  但是,地方官也会考虑到若因坚持“罪疑唯轻”而放走了真正的罪犯,将来导致重新犯罪的话,社会危害就大了。于是,通过超期羁押的办法来控制嫌疑人就成了官员们的首选对策。为了解决疑案久拖不决,西汉时期便将疑难案件的裁决责任上移,免去地方官的担忧,推行“疑狱奏谳”。

  据《汉书·刑法志》载:“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疑狱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即从县到郡再到中央廷尉,逐级上报疑难案件。如廷尉仍难决断,则附上可以比照的法条,报请皇帝裁决。同时,凡是地方官员依惯例呈报上来的案件,其自认为没有问题,但却被上级官员认定为疑难案件的,则不会视为错案而追究地方官责任。景帝在后元年(前143年)发布的一则诏令就是基于这个考虑:“人有愚智,官有上下。……谳而后不当,谳后不为失,欲令治狱者务先宽。”

  然而,疑狱奏谳很容易给地方官推卸责任以口实,所以宋代就有了严格的限制,尤其是规定对非确系疑难案件而提起奏谳的有关官员,要科以“不应奏而奏”之罪。

  同样,古代也有后续制度来弥补因没有贯彻“罪疑唯轻”而导致的冤假错案,例如汉代创设了录囚制度,皇帝、刺史或郡守通过审录在押囚犯,平反冤案。在西周就已经实行的赦免制度,更是为冤假错案的事后补救提供了可能。虽然录囚和赦免不固定,但频率却不低。

  现在我们刑事法确立处理疑难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是“疑罪从无”,按照“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当犯罪事实在有无之间存疑时,应宣告无罪。但曾经有较长时间,司法实况并非如此,宣告无罪所占的案件比例微少。对于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忙了好几通,却只因为无法彻底排除合理怀疑,于是就宣告无罪,这似乎是不太能接受的事情。“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侦查机关忙了半天也得有个交代吧。常言道:苍蝇不叮无缝蛋。侦查机关既然“叮”上了你,很可能就是你,查出来只是时间问题,在限期办案的压力下,虽然一时提交的证据稍有瑕疵,但也不能彻底否定吧?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常常会“留一手”,往往倾向于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以前这种“罪疑唯轻”的判决逻辑,和我们的老祖宗没什么两样。

  古代“罪疑唯轻”的推行依赖于自上到下的共同负责制,具体通过疑狱奏谳和事后多种补救机制来杜绝官员不尽责而“和稀泥”的司法投机行为。其主旨是将疑罪的审判责任分摊给官员群体,甚至包括皇帝在内。而且“罪疑唯轻”最终由“天子”来定夺,可以制止犯罪嫌疑人及其家族不断缠讼闹访,利于平息纷争。毕竟由“天子”定夺,表明终极程序已经走完,终极正义就是如此。而且“天子”又可以通过正式的录囚和赦免制度进行自查自纠,达到类似于今天的“疑罪从无”的效果。

  总之,中国古代一整套围绕“罪疑唯轻”这一核心的制度设计,通过疑狱奏谳和最高权力者的终极参与,免去了承办官员的群体责任,保全了为案件辛苦忙碌的所有人的脸面,使投入的司法资源得到肯定,使社会公众惧怕犯罪嫌疑人再犯罪的担忧消弭。同时,通过皇帝的介入,以及罪疑从赎和罪疑从赦的相关制度保障,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也能最大程度地得到安抚。因此之故,“罪疑唯轻”所带来的总体社会效益依然有其闪光之处,体现出中国古代社会治理的法治智慧。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编辑:丁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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