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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检察机关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关爱救助工作制度(试行)
2017-09-18 16:17:00  来源:

  一、目的与范围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对全市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全市未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留守未成年人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一方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外出务工或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父母一方是唯一监护人的未成年人。 

  二、关爱救助措施 

  (一)司法保护 

  第三条 监督监护  对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情形,未及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工作人员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涉嫌遗弃犯罪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责,予以惩处。 

  对于有关个人、组织和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失职监护人监护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而未提出的,依法建议、督促、支持其提出申请。 

  强化对公安、人民法院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 

  第四条 严谨办案 对于涉罪留守未成年人,应当与其父母、学校、社区加强沟通,获取最全面的社会调查信息,了解其思想状态,进而分析其心理状况与犯罪动机,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辅导与法制教育,做到从思想源头上拒绝再犯罪。 

  对处于监督帮教及缓刑考验期间的留守未成年人,应当制定个性化的帮教方案,联合社会力量对其进行教育考察、心理矫正、行为矫正及学习培训,帮助其戒除不良行为的同时创造文化学习及劳动技能培训的机会。 

  对曾经有过违法犯罪行为的留守未成年人要开展定期跟踪回访,通过座谈、电话等形式,了解其交友情况及工作学习动态,及时纠正不良思想与行为,确保其以健康积极的心态重新回归社会。 

  第五条 净化环境 监督教育系统加强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教育,防止校园性侵案件的发生。 

  对让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不按住宿登记管理规定执行等违法行为,一律制发检察建议限期整改。 

  利用寒暑假期间,与文化执法部门联合,对学校周边的非正规娱乐场所进行取缔。联合公安、中小学校共同强化对校园周边环境的专项治理工作,防止校园周边的欺凌事件的发生。 

  (二)教育保护 

  第六条 开设校内法律课程  编写法律读本,在留守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村镇小学开设法律课程,开展常态化与定期化的法制教育,由检察干警定期送法进学校。通过案例讲解、图文并茂的形式,深入浅出地为他们宣传法律知识。 

  第七条 开展校外法律课堂 人民检察院应联合学校适时开展校外的法律课堂,让未成年人亲身感受法律的威严。设立专门针对留守未成年人的“检察开放日”,带领留守未成年人实地参观,亲身感受。组织开设模拟法庭,提高他们对法律的敬畏心。组织留守未成年人参观少管所、看守所等场所,让他们了解触犯法律所应负的责任。 

  第八条 建立教育保护基地  人民检察院与地方政府结对共建,成立“留守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基地”,制订关爱计划,及时掌握留守未成年人的动态信息,并向他们提供帮助。 

  (三)心理保护 

  第九条 实行“代理家长制” 根据“留守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基地”的工作计划,由人民检察院参与“牵手·圆梦”行动的检察干警和有责任心的乡镇工作人员,与父母不在身边、经济条件较差、行为表现有偏差等典型留守未成年人结对,做他们的“代理家长”,以定期家访或电话回访的形式,了解留守未成年人在学习生活上所遇到的问题,通过对他们的跟踪管理辅导,在生活上和思想上给予正确引导,及时发现并纠正他们的不良行为,促使他们健康成长。 

  第十条 心理辅导  由人民检察院的心理咨询师对留守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为他们排解学习压力、解除思想困惑,适时进行青春期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观念,避免错误行为的发生。 

  将涉罪留守未成年人列为重点关注对象,通过开展心理测试,了解其性格基础、智力水平、悔罪态度等情况对其进行心理辅导,争取让其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错误之处,扭转其不健康的心理。 

  (四)经济救助 

  第十一条 司法救助  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原则、范围、条件、程序和数额作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在审查过程中,通过电话询访、登门家访、社区调查等方式,确保救助工作规范运行简化救助程序,把握及时救助原则,加强与控申部门的沟通协作,提高救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及时性,通过部门间积极配合,尽量缩短办案期限,力求帮助未成年被害人解决燃眉之急。 

  第十二条 拓宽救助范围  对实施司法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或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监督有关部门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保障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家庭基本生活。 

  第十三条 拓宽救助渠道  积极搭建爱心帮扶平台,引导社会力量、社会资金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启动检察院内部的志愿服务,设立专项基金,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生活资助,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本制度由市检察院公诉处负责修订、解释,自2017年7月19日起施行。 

  编辑: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