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加强人才建设的办法(试行)
2017-09-18 16:15:00  来源: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根据最高检、省院和市委关于人才建设的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市院党组统揽、“一把手”亲自抓、两级院联动抓、政治部门牵头抓、部门参与协助抓的人才建设工作格局。 

  第三条 市院职能部门根据全市检察人才队伍建设均衡化发展的长远需要,按照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现实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才需求调研预测,及时向党组报告并提出阶段性建设意见。 

  第四条 立足现有人才资源状况,建立与司法责任制改革相配套的培育管理体系,着力全员提升素能,最大限度促进人力资源转化为人才优势,着力实现人尽其才。 

  第五条 加强与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实现基层院主要通过公务员招录渠道解决缺编问题;建立健全检察官择优遴选制度,逐步实现市院主要从基层检察院公开遴选人才;争取政策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探索对省级以上司法业务专家、司法业务标兵组织公开选调。 

  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盐城检察机关在高校中的知名度,注重引进全日制法律专业硕士、博士毕业生。 

  第六条 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公开选拔、调动、推举任职等方式,从司法机关、律师和具有法律工作实践经验的其他人员中选拔检察人员。 

  第七条 对因故不能引进的专业人才,可以通过聘请为咨询委员、借用等柔性形式,通过服务外包、项目定制等方式为检察机关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八条 加强急需紧缺人才的培养和利用。对特别优秀的检察专业人才,市院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调配使用,实现人才资源共享。对检察工作亟需的专业技能,经党组研究后可以派员短时跟班学习,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第九条 发挥检察人才在业务指导、理论研究、教育培训等方面的领军和示范带动作用,积极搭建施展才华的平台,充分给予学习提高的机会。召开检察委员会、检察官联席会议时,一般应邀请人才培养对象列席。 

  第十条 根据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完善专业化的检察教育培训体系,积极参加最高检和省院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探索培训工作信息化管理模式;完善外训人员后续授课制度,扩大培训成果的共用 

  第十一条 完善人才交流机制,多岗位锻炼人才,促进人才全面成长。除专业技术人员外,对35岁以下的检察人员进行常态化组织轮岗交流,在同一岗位原则上不超过5年。对35岁以上的检察人员,根据检察工作需要,有序组织轮岗交流。探索新进人员多岗位见习机制。 

  第十二条 提高组织检察业务条线竞赛比武的频次,市院各业务条线每年均应组织业务技能竞赛,为参加上级院条线竞赛练兵囤苗。 

  第十三条 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市院年轻干警分期分批到基层院学习锻炼或挂职任职,强化基层一线练兵育才的力度。发挥两级院法学社凝聚青年、钻研业务的载体作用,结合“小课堂”建设方案,做到每月一讲、每季一评,每半年市县互动联动一次,释放社团动能。 

  第十四条 完善青年干警培养导师制,加大对导师制的跟踪督察力度确保“一对一”结对培养显现成效,同时逐步从“一对一”模式尝试为“一对多”和“多对一”。 

  第十五条 建立检察专业人才到业务关联的上级机关部门、同级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每次进行不少于三个月的“岗位跟班研修”制度。 

  第十六条 积极完成援疆援藏援青工作,定期选派优秀干警到西部挂职交流,进一步加强与西部检察机关人才的双向培养锻炼。 

  第十七条 条件成熟时,在检校合作框架内安排人才培育对象赴高等院校挂职锻炼。 

  第十八条 对检察人才经批准申报立项的精品课程、专业课题进行全额或部分资助。 

  第十九条 建立检察人才节日慰问制度、疗养制度。在春节等传统节日前,工会组织对优秀检察干警代表、检察业务专家、省级以上标兵等进行慰问。每两年组织一次检察系统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二等功以上荣立者、因故未能参加市人社部门组织的疗养活动者进行符合规定的短期疗养。 

  第二十条 对干警参加全国、全省检察系统和全市性的岗位技能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奖励并重点培养,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重用。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盐城市盐发(2011)30号、盐组通(2013)38号文件精神规定的服务创新创业领军型人才,落实相关激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检察人才的宣传,注重从盐城检察人才中培树先进典型,激发职业尊荣感和获得感。 

  第二十三条 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动态调整检察人才评审方案,更多地向上级推荐申报检察专业人才。 

  第二十四条 建立最低服务年限制度,市院机关公职人员为五年。未经组织同意不得报名参加其他机关、部门开展的公招、公选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院政治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院党组研究决定。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