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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2017-09-18 15:56:00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从严治检方针,严明党的纪律,深入推进我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持之以恒纠正四风防止腐败问题和违纪违规问题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巡的对象是市院所辖基层院(含派出院)党组及领导班子成员和市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开展巡察要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以及作风建设各项规定执行情况,及时发现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行为,督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规范廉洁从行为,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为全市检察工作更好地服务和发展大局,提供强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障 

  第二章 巡察内容 

  第四条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各项规定要求,结合上级巡视工作要点,巡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1、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等问题;是否存在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重大工作部署、决定,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四风问题反弹等情形;是否存在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缺乏信心,甚至说三道四、阳奉阳违,对院部署的改革任务落实不力等问题。 

  2、党的纪律执行情况。在执行政治纪律方面,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口无遮拦,不负责任发表议论的问题;是否存在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培植亲信和自行其是、另搞一套、阳奉阴违等问题。在执行组织纪律方面,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是否存在脱离岗位,不向组织汇报的问题;是否存在个人重大事项不报告、不如实汇报的问题;是否存在干部考察失真失实、带病提拔和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在廉洁纪律方面,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违纪违法问题;是否存在压案不报、滥用职权、违规办案问题。在执行群众纪律方面,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问题;是否存在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等问题。在执行工作纪律方面,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问题。在执行生活纪律方面,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生活奢靡、贪图享受、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问题。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党组落实责任清单是否存在思想认识、责任落实、监督检查、责任追究不到位等问题。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落实一岗双责是否存在认识模糊、责任清单规定的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4、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作风建设各项规定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规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款购买节礼、公款旅游、公款参加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公车私用;违规超标准配备公车、办公用房;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利用婚丧嫁娶、子女上学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收送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违反财经纪律,变相搞创收,私设小金库;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等问题。 

  5、规范司法办案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扎实有效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是否仍然存在不规范司法行为问题,有关问题有无反弹;是否存在司法不公、为检不廉,利用职权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司法腐败问题;是否存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等干扰司法问题。 

  6、市院党组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巡察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院成立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院党组书记、副书记和市纪委驻市院纪检组、市院政治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巡工作的计划、组织、部署、协调等日常事务。 

  第六条 按照一巡一授权原则,根据安排每年成立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巡工作。工作小组组长由市院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从市院现任部门正职中选任,成员根据巡内容从相关职能部门或基层院中抽调。 

  第七条 巡察开始前,集中组织巡察工作小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中央、高检院、省院、市院有关巡视(察)工作文件、领导讲话和制度规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第四章 方式程序和问题处理 

  第八条 工作方式。根据常规和专项巡工作的不同内容,采取常规巡和专项巡的方式。 

  常规巡:根据上级要求和单位实际工作情况, 每年确定2到3个县(区)院市院2到3个部门开展巡 

  专项巡: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一定时期县(区)院和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巡 

  第九条 工作程序。巡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方案、有措施,保证巡工作的实效性。 

  1、制定巡方案。工作开展之前,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有关部门,了解巡对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并结合平时掌握的有关问题,制定具体巡 作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被巡单位、巡工作小组人员组成、巡时间、巡任务、巡基本要求等,报市院党组审批。巡方案批准后,由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院党组的要求抽调相关人员,并就巡工作组织业务培训和任务交办。 

  2、察准备小组办公室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巡察院或部门,被巡察院或部门接到通知后开展自查,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1)撰写自查报告针对需要巡的内容 

  2)备齐有关材料(包括会议记录、财务账目、工程建设等资料台账); 

  3)发布巡公告。巡工作正式开展2日,被巡单位协助巡工作小组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检察外网和当地政务网等渠道发布《巡工作公告》(包括:巡时间、内容、人员组成、 联系电话等); 

  3、开展巡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巡察实施方案开展巡工作,不干预被巡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1)召开巡工作动员会组组长作动员讲话,被巡检察院主要领导或市院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表态发言 

  2)对被巡察院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3)听取被巡察院党组或市院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汇报被巡察院纪检组、政治处、办公室专题汇报; 

  4)受理反映被巡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和网上举报等; 

  5)与被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和其他干警的个别谈话。访谈人数副科以上人员和部门正职必谈,部门副职不少于80%,其他人员不少于20%。谈话应采取一对一谈话方式。部门副职以上人员谈话既谈党组及其班子成员存在问题,也要谈自己存在问题 

  6)查阅资料。查阅被巡检察院领导班子或市院部门负责人年度考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信访反映、审计报告以及工作总结、述职述廉、会议记录“三重一大”问题有关档案资料和财务帐册 

  7)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商请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协助。 

  中发现的领导班子成员或者干警违规违纪问题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了解。 

  4、撰写巡报告。组在巡结束后,根据巡情况撰写巡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如实反映巡情况,工作成绩言简意短,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应不少于总篇幅的三分之二,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建议。巡报告经组长签字同意后,市院党组汇报,按照市院党组审议意见整理巡反馈材料。 

  第五章 巡察结果运用 

  第十条 工作结束以后,市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将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反馈。 

  第十一条 对于巡中发现的情况复杂、涉嫌违规违纪问题,经市院检察长同意后,交由市院纪检组监察处进一步调查。 

  十二条 结果纳入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评先评优工作,作为党员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巡察纪律  

  十三条 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巡工作,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严禁借巡之机谋取个人私利,严禁接受被巡单位、部门任何形式礼品、礼金和宴请,严禁瞒报巡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对违反纪律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十四条 工作实行签字背书制度,巡工作小组组长对巡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 

  十五条 被巡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巡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设置障碍,干扰、阻挠巡工作,对于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巡察结束后,巡察工作小组应将巡察中访谈记录、复印资料、摘抄的巡察工作资料装订成册交市院监察处归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