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还是杀人?
2018-03-27 16:18:00  来源:检察日报

  2015年11月12日,因对前妻曾某执意与其离婚怀恨在心,郑某骑摩托车到岳母王某家找曾某,用刀砍杀曾某,致其头部、胸腹部等多处受伤,王某在阻拦行凶的过程中左腹部被砍伤,左小指被砍断。经鉴定,曾某构成重伤二级,王某构成轻伤二级。

  2016年2月2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郑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该案由我负责办理。

  案卷材料显示,该案案情并不复杂,嫌疑人郑某也认罪。但是在审查案卷的过程中,我发现一个问题:郑某在被批捕前的三次供述中均称想砍死曾某,而批捕后的供述中则辩称,自己找曾某是想挽回婚姻,因没谈妥一时气愤才拿刀砍了对方,并没有想置其于死地。我意识到,如果郑某这次行凶主观上是想要砍死曾某,那么,他涉嫌的就是故意杀人罪(未遂),而非故意伤害罪。

  带着疑问,我再次仔细查阅卷宗,观看了公安机关对郑某问话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和其他证据材料,有了进一步的发现。根据证人证言,郑某行凶的当天下午,嘉禾县法院对曾某、郑某离婚一案开庭审理,因之前多次调解无果,法庭当庭宣判二人离婚。既然法院已经判了离婚,郑某所说“想与曾某通过商谈挽救婚姻”的说法,就难以成立。

  郑某在被批准逮捕之前的供述中承认,凶器系其事先准备;他还承认,行凶时本想砍曾某的头部却被对方用手挡住,曾某手受伤逃出家门后,他继续追赶,追上后便朝其左胸部捅了一刀,并多次砍向曾某头部、腹部。头部和胸部均为致命部位,曾某如果躲闪不及,估计命已难保。根据以上证据,我认为郑某主观上是想置曾某于死地,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在案件讨论时,我向同事们提出了我的看法,建议改变案件定性,以郑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2016年5月20日,经我院提起公诉,郑某以故意杀人罪被嘉禾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当年8月底,郴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莎士比亚有句名言:“当爱情的小舟被风浪打翻时,请让我们友好地说声再见。”爱情如此,婚姻亦然。如今在监狱服刑的郑某想起自己的行为,不知是否心生悔意?

  (齐丹丹 作者单位: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