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司法办案工作的内部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案件流程监控办案化,根据《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流程监控是指对本院正在受理或者办理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等,对办案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及时、完备,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提示、防控,适时予以督促纠正的内部监管活动。
第三条 案件流程监控工作应当按照依法规范、提前预警、全程留痕、服务办案的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录,及时处理。
第四条 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案件流程监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案件管理部门检察官负责开展流程监控工作,检察辅助人员在检察官指导下进行相关工作。
办案部门应当协助、配合案件管理部门开展流程监控工作,确定一名业务骨干担任流程监管员,对本部门网上信息填录、文书制作、流程操作等办案活动,履行监管、指导职责,及时核实情况、反馈意见、纠正问题、加强管理。
第五条 案件管理部门受理可能存在重大信访风险、未成年人、直诉及党员、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等案件时,在受案登记表备注栏分别标注“红、绿、黄、蓝”图标移送办案部门,进行“分色”预警提示。
案件办理期限即将到期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示、预警。
第六条 案件流程监控应当重点监督、审查办案过程中的下列内容:
(一)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二)涉案财物处置情况;
(三)法律文书制作、使用情况;
(四)遵守办案期限情况;
(五)诉讼权利保障情况;
(六)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情况;
(七)案件信息公开情况;
(八)司法办案风险评估情况;
(九)其他程序性事项。
对诉讼参与人签收后附卷的通知书、告知书等,办案人员应当上传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备查。
第七条 对拟向外移送、退回的案件,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
(二)是否存在审查逮捕案件、审查起诉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却作出退回侦查机关处理决定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审查起诉案件受理后未实际办理却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决定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审查起诉中违反法律规定程序退回侦查机关处理的情形;
(五)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操作是否及时、规范;
(六)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移送、退回要求的情形。
案件管理部门发现案卷材料、法律文书、办案程序和系统操作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及时补正。
第八条 对已经移送人民法院、侦查机关或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一)已经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三日以内未收到侦查机关的执行回执;
(二)已经批准逮捕的案件,侦查机关超出侦查羁押期限未移送审查起诉;
(三)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一个月以内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四)提起公诉、提出抗诉的案件,超过审理期限十日未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延期审理通知书。
发现以上情形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本院办案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必要时通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第九条 对下列违规办案情节较轻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向办案人员进行口头提示,并填录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
(一)未按规定在系统内填录信息、制作文书的;
(二)案卷材料不齐备、不规范的;
(三)法律文书存在瑕疵性错漏的;
(四)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和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内操作不规范的;
(五)其他违反系统要求和相关办案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对下列违规办案情节较重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纠正:
(一)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仍未办结案件的;
(二)适用、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法律文书不齐全,或者强制措施期满未依法解除的;
(三)法律文书使用不当或者有实质性错漏的;
(四)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不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
(五)侵害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的;
(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依法落实特殊程序规定的;
(七)违反系统权限管理规定、安全保密管理规定的;
(八)违反规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外办理案件的;
(九)其他情节较重的违规办案行为。
违规办案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必要时通报相关诉讼监督部门,并报告检察长。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收到口头通知后,应当立即核查,并在收到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将核查、纠正情况回复案件管理部门。
办案部门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开展核查,并于收到通知书后十日内,将核查、纠正情况书面回复案件管理部门。
办案部门对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内容有异议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新审查并与办案部门充分交换意见。经复核后,仍有意见分歧的,报检察长决定。
第十二条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使用工作文书《案件流程监控工作日志》,逐案记录日常流程监控工作、发现的问题、处理纠正结果等情况,及时向办案部门反馈,并汇总形成《案件流程监控问题台帐》,逐条记载违规情形、监控措施。
第十三条 案件管理部门发出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的,实行一案一号、一号一卷,逐案制作监控案件卷宗,主要内容包括流程监控基本信息、问题截图、错漏文书、监控案件审查报告、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流程监控反馈意见书、异议复核材料、业务部门整改情况等。
第十四条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每月通报流程监控情况,提出改进工作意见;每季度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形成专题监管报告;适时组织召开流程监管员联席会议,形成监管合力。基层院的检查通报、专题报告同步抄报市院。
第十五条 案件管理部门每季度汇总办案人员的流程监控情况,记入检察人员司法档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人民检察院
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
**案管监通 〔 〕 号
(部门):
我处(科、办)在开展案件流程监控过程中,发现你部门 办理的 案件存在 情形,依据《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请予以核查,如存在违规办案情形,请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在收到通知书十日内将结果书面回复我处(科、办)。如有异议,请及时与我处(科、办)联系。
案件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制作。为案件管理部门在流程监控过程中,发现办案部门在诉讼权利保障、强制措施、涉案财物处理、办案期限、案件信息公开等方面存在违规办案情形较重时,监督办案部门及时核查、纠正使用。
二、本文书可向办案部门发送,也可直接向办案人员发送。
三、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备查,一份送办案部门。
***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日志
年 月 日
案件 |
|
监控人员 |
|
工作 内容 |
|
||
发现 问题 |
|
||
处理 意见 |
|
||
处理 结果 |
|
||
备注 |
|
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日志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制作。是案件管理部门记录日常流程监控工作、发现的问题、处理纠正结果等情况的工作文书。
二、“工作内容”是指通过何种方式在哪一环节发现问题。
三、“发现问题”包括:案件受理、强制措施、诉讼权利保障、涉案财物、文书制作使用、办案期限、案件移送退回、办案风险评估、业务系统使用、案件信息公开等环节发现的不规范问题。
***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问题台账
日期 |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件 类型 |
办案 部门 |
办案 人员 |
违法违规内容 |
流程监控情况 |
监控 人员 |
备注 |
||||
类别 |
发现方式 |
具体情形 |
监控措施 |
反馈日期 |
反馈结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问题
台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制作,是案件管理部门记录日常流程监控工作、发现的问题、处理纠正结果等情况的工作文书。
二、“违法违规内容”项目中的“类别”,依据《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第五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填写,“发现方式”是指在何环节通过哪种方式发现,“具体情形”则是依据上述规定对不同“类别”的具体情况进行说明。
三、“流程监控情况”项目中的“监控措施”,依据《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填写,是指通过审查案卷、查阅系统等方式监控案件流程,并针对不同情节的违法违规内容采取口头提示、发送流程监控通知书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