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检察理论研究,充分发挥课题制在检察理论研究中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2010年12月6日修订)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6月29日公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的选题、组织实施和验收都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鼓励理论创新,着重应用研究。课题的选题和研究要以检察实务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紧密结合全市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为领导决策和各项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市检察院发布的课题面向全市检察机关,并鼓励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检察系统以外的法律工作者参与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课题实行公开竞争,择优立项。
第四条 课题研究工作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以下简称“市院研究室”)负责管理全市检察理论研究课题。
第六条 在市检察院党组领导下,市院研究室管理全市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并负责做好以下日常工作:
(一)研究拟定全市检察理论研究课题;
(二)组织协调市检察院发布课题的申报、评审、检查及成果验收,协调解决课题成果的发表和运用;
(三)组织协调与课题研究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协调全市检察机关申报高检院、省院、法学会和其他科研机构的有关课题,并组织协调完成相应的课题;
(五)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章 课题申请、受理和立项
第七条 市院研究室于每年5-7月份发布课题选题,在市检察院内网发布。
第八条 课题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为1个月。
第九条 课题申报须以课题组的名义进行,课题组成员不少于3人,应以检察人员为主体。课题组中有高等院校中级职称以上的研究人员参加的,在立项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条 课题组进行课题申报时,须提交《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立项申请书》电子版和书面版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 课题立项的评议标准主要是:
(一)课题负责人及成员的整体力量较强,具有完成该课题的研究能力;
(二)课题研究方向正确,论证合理,或者具有新颖的研究视角、研究方法或构思。
第十二条 市院研究室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课题组织评审。课题立项的,予以书面通知课题负责人。
第十三条 课题立项后原则上不得变更课题负责人和课题名称,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市院研究室审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将不予结题。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未完成课题的,不得申报下一次的课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连续有两个课题未完成的,该单位内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作为课题负责人申报新的课题。
第四章 课题中期检查
第十五条 课题中期检查的目的是指导和督促各课题组的研究工作,保证课题研究工作实现课题设置的预期目标。
第十六条 市院研究室对市检察院发布的课题进行中期检查的时间一般安排在课题立项后3-5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第十七条 课题中期检查的方式主要有:
(一)市检察院派员参加课题研究提纲的论证座谈会;
(二)市检察院听取课题组关于课题进展情况的专题汇报,或者共同商讨课题研究提纲、重点章节;
(三)课题组提交研究提纲,征求意见或建议。
第十八条 在中期检查期间,如课题组不能按时完成研究工作或课题负责人工作发生变动致使课题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市院研究室可决定中止该课题。
第五章 课题结项
第十九条 课题研究期限为1年。各课题组须于预定完成期限1个月前向市院研究室提交结题报告摘要(3000字左右)和结题报告(即课题研究成果,形式可以为专著、论文、调研报告等,字数应不少于1万字)。
第二十条 课题研究期限截止后,由市院研究室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暂不具备结题要求的,提出修改意见,限期结题。
第二十一条 课题验收的基本要求是:理论上有创新,实践中具有指导性,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当前检察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抓住了问题的主要方面;
(二)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比较全面地论证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三)课题成果文本规范。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结题的要求是课题结题报告通过验收,相关研究成果在省级以上规定刊物上发表,或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被市级党政主要领导及省级以上领导批示或转化为工作部署或工作机制的。
课题研究成果在省级(不包括内设机构)以上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的或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权威、知名期刊上发表的,视为符合结题要求,可免于验收。
省级以上规定刊物和权威、知名期刊的范围参照《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成果绩效考核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检察院发布的课题,课题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市检察院将不予结题。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三)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四)与批准的课题内容严重不符;
(五)其他严重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课题经费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市检察院给予课题研究一定的经费保障,经费额度根据课题研究的情况确定,经费拨付时间根据课题研究进展的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鼓励全市检察人员积极申报各级各类课题,课题中标的,鼓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给予配套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研究工作。课题经费要专款专用,课题承担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 对按时结题的,并有课题研究成果在省级以上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的或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权威、知名期刊上发表的,视情况申报嘉奖或记功表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院研究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