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院关于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和市委关于“十三五”期间“建设万众创新的创业盐城”的部署要求,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全市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中的职能作用,为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公平竞争、共同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大力促进全民创业创新,推动盐城经济发展迈上新台阶,结合全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1、依法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及其经营者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犯罪。加大对新能源、节能环保、海洋经济等新产业的司法保护,部署开展打击涉企类案件专项行动,突出打击敲诈勒索、合同诈骗、哄抢等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和串通投标、强迫交易、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深入开展“服务沿海开发检察行”活动,加强走访调研,主动参与港口、港城、临港产业园区等重点地区治安防控。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出台《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探索组建知识产权专业办案组,建立“知识产权检察服务云平台”,定期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维权专项行动,提高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专业化水平,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提升核心竞争力,坚决打击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侵犯商业秘密、破坏生产经营等损害企业利益的犯罪,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业主的合法权益。
2、严肃查处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依法惩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税收监管、贷款发放、环境监测、招投标管理、民事裁判等过程中,利用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务之便,向非公有制企业索贿、受贿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财产、人身、民主权利的职务犯罪。严厉打击在非公有制企业资本参股、参与经营等公私合营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严格监督纠正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中吃拿卡要、推诿扯皮、故意刁难、暗箱操作等行为,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3、强化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及其经营者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认真梳理近年来办理的涉及非公企业的案件,在全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该立不立,使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执法司法机关越权办案、插手非公有制企业和人员经济纠纷活动等行为的专项监督行动,依法监督纠正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危害企业经营发展的行为。强化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债务纠纷、职工工资、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对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提起抗诉;对法院作出的正确的判决和裁定,依法予以支持,并协助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4、切实加强涉及非公有制企业信访接待工作。健全信访接待调处机制,加强检察为民服务中心、乡镇检察室、派驻港区检察室等建设,充分发挥视频接访系统、12309举报热线等作用,健全功能、规范运行,及时受理、调查和处理非公有制企业控告申诉,明确专人负责办理,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集体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尝试邀请律师等第三方参与化解,积极运用调解协调、法律释明等方式,做好疏导、稳控、息诉工作,避免事态扩大,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5、着力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精准法律服务。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开展精准预防,深入分析涉企领域案件特点和规律,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帮助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结合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特点,以查办的社会关注度高、具有重大典型意义的涉企犯罪为重点开展以案说法。建立市场廉洁准入制度,对重大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为企业设立“廉洁门槛”,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和从业人员明确法律底线和违法风险,做到依法办事、守法经营。同时,严防经济领域风险,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合法融资,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犯罪;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保护合法民间借贷融资,促进融资公司管理规范化,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金融秩序。
6、逐步健全完善与非公有制企业沟通联系制度。深化检企共建,组织开展“暖企护航”行动,通过设立企业维权岗、开通“维权直通车”、开展涉企案件专项监督等活动,强化与非公有制企业的沟通联系,促进企业健康、规范发展。围绕中韩盐城产业园提档升级,加快推进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建设,开通涉企案件优先办理、涉企行政执法优先监督、涉企控告申诉案件优先审查的三个“绿色通道”。建立健全检察机关领导干部挂钩联系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制度,对重点企业明确企业检察联络员,定期深入挂钩企业,听取意见和需求,帮助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和困难,做到有需求有服务、无需求无干扰。适时召开护航非公经济发展座谈会,联合工商联共同了解企业所思所想所需,着力解决服务非公有制企业“最后一公里”问题。
7、切实规范和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在办理非公有制企业人员涉嫌犯罪案件时,注重改进办案方式,防止因司法办案不当加剧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具体做到“四慎重、四严禁”,即:慎重传唤企业负责人、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慎重使用人身强制措施、慎重发布涉企案件信息;严禁开警车进企业办案、严禁接受企业的吃请送礼、严禁占用借用和使用企业经费和设施装备、严禁借办案之机吃拿卡要、乱摊派、拉赞助。对影响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技术骨干涉嫌犯罪的,坚持慎捕、慎诉,帮助涉案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工作,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8、准确把握办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办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时,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做到讲法律和讲政策相结合。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合法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等“罪与非罪”界限,注重研究创新发展中出现的新型产业、新型业态和新型经管模式,慎重对待创新融资、成果资本化和转化收益等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对于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法律适用和证据把握有疑问的,及时向上级院请示报告,确保不缺位、不越位。
9、加强对服务非公经济活动的调研宣传。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对检察机关司法提出的新要求,加强与网络媒体的联系沟通,充分运用微信、微博等新闻宣传平台,及时报道和宣传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相关做法和成效,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加强调查研究,对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或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形成调研报告,主动为党委、政府和企业提供决策参考,提高非公经济依靠法治防范风险的能力,为经济发展、改革创新提供良好环境。
10、加强与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协作配合。主动加强与工商联和民营企业的沟通联络,建立工作联系和信息通报共享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认真研究解决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非公有制经济转型升级潜在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促进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诚恳接受监督,探索建立第三方参与或评价检察工作机制,最大限度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总结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方法、措施、经验,综合运用“打击、监督、预防、保护”等手段,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为非公经济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