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扫黑除恶专项活动为期三年时间,三年后如何巩固本次扫黑除恶的成果?
一是思想认识上再提升。要切实压实政治责任、强化检察内部协作,及时进行“回头看”,自觉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应有之意,集全员之力,以坚决有力的行动体现政治担当。
二是精准办案上再强化。要提升办案质效,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加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以最强的力量、最快的速度、最严的标准,巩固扫黑除恶成果,做到铁面无私、公正司法。
三是工作成效上再拓展。要坚持“破网打伞”,强化监督力度、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对发现的每一条线索都要一查到底,深挖猛追,确保打得稳、准、狠。同时要抓住重点,确保打出实效,真正实现“以聚力打点之功收抓纲带目之效”。
四是工作机制上再优化。要在上级检察机关、地方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主动融入、主动履职、一体用力、统筹推进,调配精干办案力量、健全外部协作机制、加强总结宣传,以健全扫黑除恶长效机制建设为着力点,同筑齐抓共管的工作大格局。
二、恶势力常见犯罪罪名是什么?如涉及到恶势力犯罪,量刑与平常量刑有何差别?
界定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的类型,应当结合两高两部《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整体把握,准确界定。其中,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其他犯罪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在专项活动期间,在依法办案的同时,量刑顶格不升格,就高不拔高。
三、在现有的扫黑除恶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发挥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
(一)涉黑、重大涉恶案件要提前介入,尽早统一认识,引导公安机关尽可能全面有效地固定证据;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要全面审查事实和证据,依法从严打击,快捕快诉;
(二)强化侦查活动监督和立案监督,对因取证不到位影响黑恶犯罪认定的案件,督促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依法监督公安机关规范取证、规范立案;
(三)加强审判监督,对定罪错误和量刑明显不当的,依法提出抗诉;
(四)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对黑恶势力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严格把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