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7月22日,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对阜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进行公开审查。部分县政协委员、律师、公安法制人员受邀参加了听证会,并进行有效监督。
在公开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说明了案件审查认定的事实、法律适用、认罪认罚等情况。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和胡某某的酒精含量分别为98.5mg/100ml、115.9mg/100ml,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量刑情节,可以认为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情形;同时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曾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并被授予“一等战功”,对国家作出过巨大贡献,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为民营企业家、科技领军人物,所负责的企业为当地社会经济作出较大贡献,企业所在地方政府向该院提出对其作不起诉处理的请求。对这两名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有利于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胡某某当场均表示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
在认真听取案件通报后,参加听证会的政协委员、律师、公安法制人员依次发表意见,高度肯定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对拟作不起诉案件开展公开审查的做法,并认同检察机关对刘某某、胡某某危险驾驶案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对拟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有利于提升司法办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今后,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将对符合条件的不捕、不诉等案件常态化开展公开审查工作,使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看得见”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