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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男方婚前房屋被拆迁 女方可否分割补偿款”问题的答复
2018-12-19 11:14:00  来源:检察日报

  网友问题:我和男方梁某于2014年5月结婚,婚后第3年,梁某婚前拥有的一处个人房产被政府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100万元。半年前,我与梁某夫妻感情破裂,遂提出离婚。在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我要求把拆迁房补偿款100万元拿出来一起分割,但梁某认为拆迁房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拆迁补偿款仅是自己婚前个人房产的价值转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而拒绝分割。请问,梁某的理由成立吗?

  答复: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中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此可见,房屋拆迁补偿款不仅仅是对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还包括了对其他家庭成员的相关补偿,如困难补助、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因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等,这些方面的补偿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一方应享有一定的份额。因此,在房屋所有人清楚,属梁某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如果你在此居住,因拆迁等原因,利益受到影响的,应该可以就房屋价值以外相关拆迁补偿款部分主张自己的权利。

  编辑: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