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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微信群发惊悚视频,吓坏他人是否有过错”问题的答复
2018-06-22 15:37:00  来源:检察日报

  网友问题:半个月前的某夜里,我浏览手机时,打开了同事张某在微信同事群中发来的小视频。不承想,点开该视频大约5秒后,突然冒出一个七窍流血、面目狰狞的鬼怪图像,并伴随着尖叫声。因没有任何心理准备,有先天性心脏病的我被吓得瘫倒在地。母亲及时将我送往医院救治才未出现意外。事后,我要求张某赔偿2200余元医疗费用,但张某表示,虽知道我有心脏病,但其发送视频的目的在于跟众多同事开玩笑取乐,没有伤害我的故意。请问,张某明知我有先天性心脏病,还在微信群里发惊悚视频造成我受惊吓入院治疗,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复: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张某对你所受伤害存在过错。我国侵权法上的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损害,却仍希望或放任该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对可能出现的损害结果,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张某在主观上虽然并不想将你吓病,甚至纯属开玩笑,即其没有侵权法上的“故意”,但其应当知道发送如此惊悚的视频,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你会造成一定的损害,却依然通过手机微信发送你所在的同事群中,其应当预料到你会点开观看并产生严重后果,明显是属于对你可能受到的损害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可以避免,因此,其具有主观上的过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正因为张某存在侵权法上的“过错”,且客观上已经造成了你的实际损失,决定了你有权向其索赔。需要说明的是,鉴于你的损失与自身的身体状况、心理素质有着密切关联,对一般人而言并不一定会出现类似的损害结果,因此可以适当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

  编辑: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