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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实质要求是入额领导干部带头办案的核心
2020-08-17 08:55:00  来源:检察日报

  曹坚

  张军检察长强调,领导干部办案不是把自己当成简单办案力量,而是要通过办理疑难、复杂、有影响性案件,总结办案经验,发现深层次问题,预防、解决检察管理、司法办案中的问题,带动整个队伍提升能力水平,这指明了入额领导干部办案工作的意义和方向。入额领导干部办案工作如何深入落实,还需把握意义、形成机制、破解难题。

  强调入额领导干部办案对检察事业意义深远,绝非一时之作,而是必须常抓不懈的重要工作。一是落实检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入额领导干部必须办案是检察业务新发展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带有领导身份的检察官,较少直接办案,多以听取汇报、书面审批、会议决策等带有浓厚行政管理色彩的形式接触案件,对案件的处理缺乏亲历性和完整性,难以保证检察办案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客观性,也弱化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二是提高领导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入额领导干部不办案,难以切身触碰到实际案件中的各种问题,只有亲自办案,加深体会,方能明察检察办案中可能遇到的各种程序、实体、机制等问题,为提高业务管理和工作决策水平夯实基础。三是深化检察工作司法属性的重要标志。检察机关人员分类管理,对入额的检察官和行政人员采取不同的考核管理方式,是彰显检察工作司法属性的重要措施。

  要积极把握入额领导干部办案机制的科学引领方向。为什么强调入额领导干部要办案,真正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只是其中的应有之义,更重要的是要充分发挥入额领导干部办案的引领示范作用,提升检察工作的新水平和新高度。入额领导干部既要积极主动办案,更要善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效激活入额领导干部办案机制的引导、宣传、示范、教育功能。一要争取办理本辖区具有典型性或代表性的案件。最高检特别强调对典型案例的挖掘,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科学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业务工作。各地检察机关也会在工作中遇到不少本辖区内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入额领导干部对此类案件要有相当的敏锐意识,及时介入,亲自办理,高度重视,彰显良好办案效果。二要及时总结办案中的经验教训。入额领导干部要有比一般承办检察官更加宽广的视野,这是职责所系,理当主动加压,向前一步,而不是止步于就案论案。三要言传身教、润物无声。入额领导干部具有双重身份,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承办人,领导通过办案,怎么解决疑难复杂问题,怎样挖掘案件中的深层次问题,如何借助具体案件有效延伸检察办案的监督职责等等,均体现出对重点检察工作和业务发展的导向作用、示范作用。

  要明确界定入额领导干部办案机制的实质要求。入额领导干部办案必须真抓实做,踏铁留痕,不能以任何形式主义的做法取代真正意义上的检察官办案。实践中,要注意明确规定入额领导干部办案的实质要求,切忌走样走偏。一忌挂名办案。不能为了完成办案数的指标要求,名义上是承办人,但不直接处理案件,实际上是由其他员额检察官或助理完成。不能将协助办案与替代办案相混淆,领导办案应当配备助手,但必须对案件的实质性处理直接负责。二忌蜻蜓点水。亲自办案应当做到全流程参与,提审、阅卷、撰写法律文书、出庭公诉等重要诉讼环节不能由他人代劳。三忌避重就轻。入额领导干部办案要真正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如果专门挑选没有难度和挑战性的案件当然也就无法体现入额领导干部办案机制的积极作用。四忌轻重失衡。“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是最高检确定的新时代检察业务工作的基本格局,按照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检察的工作要求,逐渐形成覆盖全面、种类齐全、数量匹配、协调发展的检察办案发展趋势。入额领导干部办案,要结合业务种类和特点,擅抓重点,补足短板,特别是要抓好目前相对薄弱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工作,以领导效应积极促进检察业务全面协调科学发展。

  要科学确定入额领导干部办案机制的合理内核。入额领导干部办案机制要行稳致远,形成良性运作,内容要素科学合理是关键。有些地区的检察机关已经制定出台指导入额领导干部办案机制的规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归纳起来,一套较为完善的入额领导干部办案机制应该大致涵盖如下基本要素:一是科学界定办案的内涵。哪些工作是检察办案,哪些工作是检察事务性工作,各地检察机关掌握的标准并不统一。还是应当从案件的核心属性出发,从案件流程依托的诉讼程序着手,进一步界定清楚办案的概念内核。二是合理确定办案的数量。不同层级的检察机关有各自相应的职责,不同层级检察机关的入额领导干部也肩负着不同的领导责任。一般而言,基层检察机关的入额领导干部要求办理的案件数量相应要多一些,上一级检察机关的入额领导干部办理的案件数量可以相对少一些,这也符合当前案件的数量主要在基层检察机关由基层检察官办理的实际情况。入额领导干部办案既要体现办案的常态化,又要在办案之余做好业务管理和队伍管理的重要工作,合理平衡好办案和管理之间的关系显得极为重要。入额领导干部的办案数量可以先确定一个最低基数,基数以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加以动态平衡。三是配套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对入额领导干部办理的案件情况也要纳入常态化管理,对办案绩效进行测算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入额领导干部办理的案件要有所侧重和选择,因此办案的直接效果和间接效果均应纳入评价体系。例如,在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中,对于丰富发展公益诉讼的具体领域有无起到先导性的作用。考核管理的目的在于保障发挥入额领导干部办案机制的积极作用,激发入额领导干部办案的主观能动性,进而实质性地提高检察业务工作的水准。

  编辑:盐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