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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案-件比”,重在更新理念提升刑检能力
2020-07-10 08:56:00  来源:检察日报

  李晓龙

  “案-件比”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用以评价各级检察机关办案质效的一项重要指标,是“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体系的核心,对观测评价检察办案运行态势,防止产生不必要办案环节具有重大意义。

  “案-件比”,简单地说就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案-件比”中“件”数越高,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多,办案时间越长,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低,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差。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将刑事案件的“件”规定为16种,引起这16种“件”数上升的原因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引导侦查能力弱,结案效率低,如起诉阶段的“三延二退”;二是释法说理不充分,办案效果差,如不批捕、不起诉的复议、复核等;三是出现错案、瑕疵案,如撤回起诉、国家赔偿等。

  深入剖析2019年度天津市检察机关“案-件比”情况,结合静海区检察院刑事办案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笔者认为,当前“案-件比”过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1.司法理念落后。一是“批捕起诉各管一段”的陈旧观念还未彻底摒除,“捕诉一体”改革后,对作出批捕决定的案件向公安机关发出继续补充侦查提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二是行使检察职权较随意,普遍存在以“三延二退”推延办案期限、缓解办案压力的问题。三是刑事诉讼全局观念差,主要表现为不捕不诉案件对公安机关、被害人释法说理不充分,复议、复核案件数量升高。

  2.履职能力不足。一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能力弱。主要表现为重大敏感案件介入较好,但其他疑难复杂案件获知渠道不通畅。二是退回补充侦查效果差。一方面,如前所述,由于退回补充侦查行为不规范,使得公安机关对补充侦查提纲不重视、不信服;另一方面,对公安机关侦查不作为缺乏有力监督制约。三是部分检察官尚处于“捕诉一体”改革适应期。从静海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员额检察官年龄结构看,除部门负责人外,其余均为35周岁以下青年干警,绝大多数在“捕诉一体”改革前只单一从事过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工作,在年人均办案量100件以上的客观条件下,难以同时兼顾批捕、起诉及两项监督工作。

  3.检察业务管理弱化。一是内设机构改革后,由于轻罪、重罪、经济与职务犯罪部门之间案件类型不同,造成了“案-件比”在不同部门之间评价的差异化。二是员额检察官办案业绩尚未与“案-件比”挂钩,以绩效激励、引导检察官追求办案极致的效果还不明显。三是业务监督管理还不周密,例如,案件质量评查尚未将个案“案-件比”纳入其中,对“案-件比”持续走高的态势欠缺精准分析与行之有效的对策建议。

  如何降低“案-件比”?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首先,更新司法理念。一是正确认识“捕诉一体”办案机制,重点做好“捕”“诉”程序衔接,督促检察官对存疑不捕案件、仍有侦查必要的批捕案件等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要求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加强对捕后侦查活动的跟踪、引导和监督,确保捕后侦查到位。二是引导检察官正视办案压力,有力管控降低“三延二退”数量。三是树立检察全局观念,减少不捕不诉案件的复议复核比例,降低当事人申诉率。

  其次,提升履职效能。一是提升引导侦查能力,一方面,打破信息壁垒,适时介入公安机关内部分歧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另一方面,综合运用好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方式手段,及时纠正怠于行使侦查权等违法行为。二是逐步统一证据标准,主动就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发案率较高的类案商请法院、公安机关统一证据标准。三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严格执行检察官办案权力清单,倒逼青年检察官素能提升。

  再次,强化业务监管。一是将“案-件比”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二是将“案-件比”指标纳入案件质量评查。三是建立“案-件比”常态检测机制。

  (作者为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编辑:盐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