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公司因急聘造价员而与邓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近日,在对邓某进行转正审核时,公司发现他的学历证书、造价员证等皆属伪造。请问,我公司能否因其学历造假将其解聘并拒绝支付试用期工资?
读者彭颖娟
彭颖娟读者:
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支付工资。一方面,公司与邓某所签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造价员属专业性较强的工种,而邓某却利用公司急聘造价员之机,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隐瞒自己并不具备入职公司所需的工作资质,以伪造的学历证书、造价员证应聘,其行为构成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而该法第39条也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正因为邓某在应聘时不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决定了公司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公司应当向邓某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虽然本案所涉劳动合同无效,但鉴于邓某已经付出相应劳动,且公司对其工作能力也予以了认可,因此,公司必须向其支付对应工资。
本报法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