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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亟需规范
2018-08-02 15:00: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訾效云

  在权衡未成年犯罪人权益保护与惩罚犯罪、满足合理社会防卫需要的基础上,我国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设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制度的有效实施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减少犯罪记录对未成年犯罪人在升学、入伍、就业方面的不利影响,有助于其回归社会。但由于相关刑事法律规范的不完善,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面临很多问题,其中的突出问题之一便是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和保密义务在一定情形下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可以进行查询,但查询后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上述规定已经注意到司法机关办案需要与保护未成年犯罪人权利的平衡问题。在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和保密义务发生冲突时应如何适用法律,刑事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无明确规定,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进行了一些规定。抛开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相关规定是否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冲突不论,单就相关规定本身而言,也不够全面。比如根据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上述规定,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漏罪,且新罪或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但是在有的情况下,即使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数罪并罚后的犯罪记录也不应封存,这样,此前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不可避免地通过间接方式而得以公开,在法律效果上相当于解除了封存的犯罪记录。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如何适用法律,法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均无明确规定。如果司法机关遵守保密义务的话,将导致无法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进行刑法评价,无法适用数罪并罚制度,而这又违反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笔者建议,为解决上述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宜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立法法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统一司法办案需要和保密义务发生冲突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作者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