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读|《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读后感
2017-11-07 10:52:00  来源:盐城市检察院

  本书的编排结构分为三个部分:关注社会现实(在我看来,其实是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比如政治、道德、科技,而采用的方法不限于法理学书中宏观通俗判断二者关系,而是从微观中带着批判的俏皮味道让读者自己去改变自己的法律思维)、反思法学和读书。有微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感觉。对于本书,有很多思想觉得有悖于作者的思想,但是苏力的这种写作方法给我很大启发(批判,不从大处说教,而渗透于社会生活和认识过程中的方方面面),我也按照苏力教给我的这种方法,写出我的以下读书笔记:  

  法治与法学家,正如苏力说的,法治并不是有一个时期我认为的法律才是这个社会的正轨,也一度轻信了政治家所提的法治社会到来的速度,恰恰相反,在纵向历史的层面,法治的历史不可能与社会(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等)分割,它没有那么地特立独行,反而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在横向的比较中,中国的法治与西方的法治冥冥之中是共通的。因此,法学家们也不必自高自大到觉得自己的力量可以给中国的法治带来实质性的变革,这是与法律的发展、特征不符合的,苏力反思过法学的特点和分类,特点便是法学不同于文学与社会稳定的反比关系(国家不幸诗家幸),法学关注的是一个国度内整个社会的相对长期的稳定秩序(法……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马克思),法律的研究对象决定了他必须在传统建立的秩序中带着脚镣跳舞,因此它的特点决定了法律根本不需要法学家的创造力。另外,苏力从亚里士多德对人类知识所作的分类(他将人类知识分作三大类:纯粹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艺)为基础,探讨了法学的知识阶层和法学教育的立足点。在中国法律的研究史上,首先给法律定位失误,认为法律是纯粹理性,即首先要建构一个符合哲学逻辑和理性思维的理论(原因不详),而有利于法学发展的应是实践理性,在这个问题的论述上,苏力批判的一个社会现象便是普法教育的错误逻辑思维,之所以进行普法教育是因为人们不懂法容易犯罪,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构,那反过来是不是说只要普及法律了,人们就不犯罪了,不犯罪了就构建了法治社会呢?这是不成立的命题,普法教育不是通往法治社会的手段。  

  【以婚姻制度为例,理解没有任何制度有可能建立在爱之上】婚姻制度,成为一种与人类生存环境有内在结构性关系的制度,一个社会的生产力和发展水平,而并非是婚姻自由的理念和原则,是影响甚至是决定该社会婚姻形态的一个基本的因素。这段话的意思是:并不是因为我们爱对方或性的生理要求产生了婚姻这种制度,这种制度从不是个体的需求,同时,也并没有这种制度而禁止了不遵守这种制度的行为出现,制度是冷酷的,婚姻制度也即如此。同时,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概念中更是囊括了制度作为规训(与自由相对)的内容。  

  【犯罪嫌疑人与政治正确】苏力以语词为囊括品,说是否所有人包括农民都在话语中用犯罪嫌疑人代替了罪犯,就推动了刑法中无罪推定的发展呢,不,这只是一种政治正确的考量,真正推动无罪推定发展的,是真正理解其内涵的部分人而已。  

  【把道德放在社会生活中合适的位置】法律规则不可能价值中立道德无涉这是一个基本命题,更为有意思的是探讨是不是整个社会道德水平高就促进法律、社会的发展,而低则反之呢?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旧秩序灭亡,而新秩序还未建立时,整个社会道德低下是必然的,从法律建构的框架中分析的话,起码人们不再固守旧道德非常有利于催生新秩序,同时,如果社会不那么急功近利的话,也是非常有利于道德建设的。我想,这个命题在今天的社会来说是值得好好写的。  

  【法律与科技】这个问题可以说是第一章最吸引我的一个新观点,即科技促进了人们对因果关系的认识,而因果关系的重新认识使得法律得以重新架构,这对法律的发展可以说是实质性的进步,特别是对刑事法律制度运作以及刑事责任分配具有根本意义。而这一切是要归功于科技的,可以说,科学技术更多是一种工具理性。 

  (作者系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预防处 曾琳琳)  

  编辑: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