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检察院党组研究,并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决定:
任命颜榕同志为控告申诉检察处副处长,免去其检察技术处副处长职务;
任命王卫华同志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副处长,免去其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免去徐邦军同志控告申诉检察处副处长职务。
中共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党组
2018年3月29日
经市检察院党组研究,并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决定:
任命颜榕同志为控告申诉检察处副处长,免去其检察技术处副处长职务;
任命王卫华同志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副处长,免去其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免去徐邦军同志控告申诉检察处副处长职务。
中共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党组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