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会计陈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然而,在缓刑期间里,陈某酒后驾车撞到了路边的车辆,他没有停车报警处理,而是选择了逃逸。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从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目前陈某已被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陈某是盐城市某单位的会计,2020年,因为职务侵占被警方抓获。当年10月,陈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期间,陈某在盐城市亭湖区司法局大洋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20年11月9日至2022年5月8日。
2021年6月的一个晚上,陈某酒后驾驶私家车,行驶至盐城市东郊新村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陈某驾车逃逸。2022年1月,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对陈某行政拘留三日。
2022年2月,盐城市亭湖区检察院干警在社区矫正检查中发现了该违法情形,因公安机关并未将对陈某行政拘留的相关情况主动告知检察机关,故该院向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发出了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
“陈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收监执行。”随即,亭湖检察院建议亭湖区司法局提请法院对陈某撤销缓刑。不久,亭湖区司法局向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书面建议撤销陈某的缓刑。3月,陈某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法院后暂停对此案的审查。
在行政复议期间,陈某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亭湖区司法局依法为其办理了解矫手续。5月,盐城市政府作出了维持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处罚的决定,后陈某向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10月,盐都区人民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恢复了对此案的审查,并作出裁定,撤销刑事判决中对陈某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对陈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在我们的持续监督下,陈某在社区矫正期满半年后,依然要为缓刑期间的违法行为而付出代价。”亭湖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联合该司法局开展社区矫正对象集中警示教育活动,以陈某案件作为“反面教材”开展以案释法,提升全区矫正对象的守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