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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检说法】盗窃手机再归还,罪责难逃!
2020-09-04 08:56:00  来源:盐城检察

  一时贪念起,盗走一手机;手机打不开,归还被害人;索要好处费,不知已犯罪。盗窃他人物品后虽返还被害人,但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日,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盗窃他人手机后返还被害人的被告人朱某某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13日,被害人张某某在建湖县城向阳路国税局大厅6号柜面办理业务时将其华为mate30pro手机放置在柜台上,随后到隔壁柜面提交表格。同在该大厅内办理业务的被告人朱某某在6号柜面领取表格时发现了该手机,见周围无人注意,窃得该手机。

  机主张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多次拨打手机均无人接听,便使用远程设置功能将该手机设置为锁定模式并留下联系方式,被告人朱某某发现该手机被锁定无法使用且发出报警声,因心虚害怕遂将该手机关机并放在其同行人员面包车的副驾驶储物箱盒内。次日凌晨4时许,朱某某再次将该手机开机发现仍无法使用,遂通过手机屏幕上留下的联系方式联系机主张某某归还该手机,所窃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91元。

  办理该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发现被告人朱某某虽将盗窃的手机返还给了被害人,但向被害人张某某索要了4包硬中华香烟。承办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灵活运用刑事和解政策,在征求被害人张某某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人朱某某向被害人发还了200元红包(4包硬中华香烟折价),被告人朱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检察官说法

  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通常以失控说加控制说予以区分,行为人一旦通过平和、秘密窃取的手段改变财物的占有关系,取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导致被害人财产权益受到侵害,那么盗窃就已经既遂。因此本案当中行为人归还所窃得财物的行为,系盗窃既遂后对财物的处分行为,并不影响行为人盗窃罪的认定。故在此提醒,切勿因一时贪念,走上犯罪的道路。同时提醒大家在公共场所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增强防盗意识。

  编辑:盐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