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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虚的窃贼偷偷归还赃物 沛县检察官:为人莫做亏心事
2020-08-24 08:52: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2018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刘某某去一处移动营业厅拿东西,进了营业厅刘某某见屋门开着就喊了几声,没有人回应。刘某某见柜台上有手机,顺手拿了一部手机立刻转身离开了。之后刘某某就一直在用着这部手机,也没敢给家里人说实话。

  在偷手机之前的几天,刘某某去修宽带,刘某某在维修宽带的时候,房主说她的电脑想卖,刘某某本来想买,一问价格嫌贵就没买。刘某某修好宽带走了,后来他想起自己的端口使用表忘在她家了,就回到被害人的家发现家里没人,刘某某看到有个窗户没锁死,刚才询价想买的电脑就在窗户内侧,刘某某就硬拽开窗户,顺手将电脑拿走了。过了几天,刘某某越想越害怕,就把电脑放在被害人家门口了。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2018年9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上述案例中,心虚的窃贼偷偷摸摸的把电脑还回去,但是盗窃行为已发生, 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做贼必心虚,切记莫做贼。

  编辑:盐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