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
2017-11-15 15:02:00  来源:盐城市检察院

  作为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要进一步服务农村改革发展,高度重视涉农检察工作,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障新农村建设。最近,笔者对亭湖区检察院五年来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深入调研,就其特点、原因进行了剖析并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 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一) 基本情况 

  据调查统计,2011年至2015年,盐城市亭湖区检察院共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29件33人,占办案总数的60.4%,涉及新农村建设的多个领域。其中土地征用拆迁查办案件14件16人,占涉农职务犯罪案件48.3%,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6件8人,占占涉农职务犯罪案件20.7%;涉农专项资金补贴6件6人,占涉农职务犯罪案件20.7%。此外,其他技术推广案1件1人,乡镇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案1件1人,农民工子女教育案1件1人,合计占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0.3%。 

  (二)主要特点 

  1.土地征用拆迁为案件高发区。随着农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增加,农村土地征用、拆迁工程面广量大,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呈迅猛上升势头,仅土地征用拆迁发案就占了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64%。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利益熏心,借机利用职务便利,大肆贪污受贿。如某社区党总支书记陈某某,2009年至2014年期间,利用自己负责拆迁安置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2.6万元;且采取用违规补办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虚增合法拆迁面积的手段,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8万余元归自己所有。 

  2.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呈上升势头。近年来,为改善农村公共设施,方便农民生活,加大了对乡镇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个别项目分管负责人以职务便利,借此大发横财,这类案件占到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12%。如区卫生局爱卫科负责人孙某某,利用亭湖区改厕工程管理的职权,先后非法收受5名工程承包老板贿赂人民币34元。又如原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长顾某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利用审批道路工程款支付、对工程日常管理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工程老板贿赂计人民币18.43元。 

  3.涉农专项资金补贴案件增多。随着新农村建设领域的不断扩大,过去少有发案的乡镇企业补助、高效设施渔业补助等领域,发案占到了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有向多领域扩展蔓延之势。有的领域虽属个案,但影响恶劣,干扰和破坏了党的惠农政策在农村的落实。如原区经信委副主任徐某某,2012年至2013年期间,负责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项目的审核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收受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企业老板人民币38000元,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人民币165万元。又如原区农委副主任王某某在2009年至2014年期间,利用其分管高效设施渔业补助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相关人员人民币63500元,且严重不负责任,使4个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申报成功,共计套骗省高效渔业专项补助资金295万元,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4.以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犯罪案件突出。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仅行贿案件就占25%,其中土地征用拆迁、农业基础设施工程和涉农专项资金补贴过程中行贿案件尤为突出,占行贿案件总数的70%。一些不法建筑工程承包商瞄准了这块肥肉,采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非法利益。如倪某某,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为承接到某镇经营性公墓工程,先后向原镇党委书记李某某、原区民政局局长汤某某和原镇党总支书记吉某某行贿人民币48.28万元 

  二、 涉农职务犯罪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 

  涉农职务犯罪案件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究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宣传不到位,“村务公开”不真实。部分村镇对党的惠农政策宣传形式单一,多停留在表面上,缺乏同农民面对面沟通、交流,导致部分农民群众对惠农政策不够了解,对涉农各种补贴项目款的性质、发放对象、标准和时间等知晓率较低。加之个别村干部弄虚作假,公示人员与上报人员名单不符,“村务公开”不真实,使农民信息闭塞,知之甚少,丧失了对惠农资金补贴的监督能力。 

  (二)权力过分集中而失去监督。某些村委会主任、征用土地拆迁负责人和村镇卫生院院长等权力过重,被赋予征用土地、拆迁安置、涉农补贴审批及基础工程项目实施等诸多权力。他们往往既是工程项目上的决策人又是具体实施的操作者,从工程项目招投标到设备、原材料采购都由一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农民根本无法进行监督。 

  (三)涉农项目资金监督缺位。涉农投资项目具有周期长、投资大和环节多等特点,缺乏对涉农投资项目运作全过程实行资金审计监督,是导致涉农投资项目职务犯罪案件屡屡发生的重要因素。个别人就是利用职务便利,在合同签定、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款支付等环节,采取暗箱操作、索要回扣等手法大肆贪污受贿。 

  (四)申报、审核程序不规范。现有的惠农补贴申报、审查程序不严密,只是笼统规定了上报程序,在复核上往往流于形式。以渔业补助为例,在渔业补助层层上报过程中,虽有多个部门核实、复核和审核,但没有哪一个部门掌握实际情况,造成虚报渔业项目,冒领补贴款案件发生。 

  (五)职能部门监督管理不力。涉农职务犯罪案件频发,暴露了在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个别相关职能部门对惠农专项资金使用和惠农项目实施,没有一套完整的监督管理制度,缺少规范化管理。在惠农项目实际运行过程中没有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有的惠农实施项目甚至长期处于失控状态,为发生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埋下了隐患。 

  三、 预防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对策 

  针对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特点、原因,笔者提出以下预防对策: 

  (一)深入宣传惠农政策,建立农村民主监督机制。要深入农村大力宣传党的各种惠农政策,组织相关人员与农民面对面的讲解、交流和沟通,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真正做到“村务公开”,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畅通农民监督渠道,在农村推动建立村民民主监督小组,对涉及农民自身利益的征地补偿、拆迁安置、渔业补助和农村改厕等,实施阳光操作,全过程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暗箱操作。 

  (二)加大查办力度,建立预防联动机制。要保持对涉 

  农职务犯罪案件打击的高压态势,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发生在征地补偿、惠农资金、工程建设和村镇医疗等领域的大案、要案,遏制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上升势头。同时,要建立涉农职务犯罪案件预防联动机制,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抓住惠农资金划拨与农民实际落实的两头,同步实施对惠农资金的监督预防,防止漏报瞒报。 

  (三)跟踪审计,对涉农工程项目实施全程监督。要根据涉农工程项目的特点,对涉农工程项目的工程招标、合同签定、设计、变更、设备材料进出、质量验收直到工程款支付的全过程,实施跟踪审计监督。要将审计监督关口前移,把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形成监督链,对涉农工程项目建设成本、工程质量实施有效控制和监督,及时预防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四)实行廉政准入制,规范涉农工程建设市场。要会同区监察局、农委、区重大项目办公室制定《涉农工程建设市场廉政准入规定》。凡从事涉农工程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只有遵守法律法规中有关廉政规定,才能进入本区从事涉农工程项目立项、勘察、设计和招投标等业务活动。同时,要建立 “黑名单”,依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凡有行贿史的不法承包商一律取消资格,纯洁涉家项目工程建设市场。 

  (五)堵漏建制,加强监督制约。要结合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帮助案发村镇和单位分析发案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做到查办一起案件,堵塞一个漏洞,完善一个系统的监督管理制度。同时,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规范涉农建设项目的资金申请、审批、使用和拨付程序,建立涉农资金项目公开、公示和监督管理等制度,确保涉农资金的有效落实。 

  编辑: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