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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狩猎有“三难”
2020-12-24 10:44:00  来源:检察日报

  关于非法狩猎犯罪案件特点的分析及对策研究

  刘海俭 申宇新

  河南省方城县位于南阳盆地东北部,赵河、潘河等长江水系流经地带河滩宽广,林带密布,是河南省乃至国家重要的生态屏障。但近年随着餐饮、买卖市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需求增大,非法猎捕鸟类、爬行类、两栖类等野生动物案件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也给生态文明建设带来重大隐患。笔者对近三年来方城县检察院办理的共计23件37人非法狩猎犯罪案件进行梳理,对该类犯罪主要特点及原因进行剖析,并提出加强野生动物资源司法保护的对策建议。

  当地居民和外地流窜人员占猎捕者多数。野生动物的产品无论皮、羽、血、毛等,在市场上都有很高价值,有的野生动物还有很高的药用价值。巨大利益不仅吸引了野生动物保护区域内的居民,还招来了一些外地流窜人员,他们无视相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铤而走险肆意偷猎捕杀,并进行出售。

  猎捕者文化程度偏低。以农民、务工人员为主体的狩猎群体易接触到野生动物,且能较为灵活地支配时间,存在实施犯罪的空间及时间条件。此类群体大多受教育程度低,法治意识淡薄。如2019年底,方城县赵河镇农民万某在深夜至凌晨时分利用录放机、网具等工具,在赵河镇某村捕猎野生鸟共计33只。万某知道猎捕野生动物是不对的,但并未意识到这是犯罪行为。

  结伙作案较多,有组织进行非法狩猎。不少不法分子从单个狩猎转向结伙狩猎,结伙非法狩猎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有的非法狩猎团伙,组织程度很高,掩护、偷猎、窝赃、转移、加工、销赃等环节都有分工,配合默契。如2019年11月14日晚,赵某、李某甲、李某乙经预谋后,于深夜利用架设的粘网、扣网、头灯等工具捕猎三只野生雉鸡,在回家途中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

  狩猎工具种类多,作案方式多样化。不法狩猎者一般是先探明和掌握野生动物的活动规律,埋伏在野生动物经常出没的区域如采食地、水源,设置粘网、兽夹、套子、陷阱,或用电瓶、升压机、矿灯、气枪等工具(多为狩猎者购买原材料组装自制),采用电击、烟熏、照射、狙杀等方式进行乱捕滥杀,对野生动物生存及公共安全危害极大。

  打击非法狩猎有“三难”。一是举报线索不够明确。举报人出于各种原因通常提供的信息不全,甚至不愿告诉具体方位和细节,更不愿意与公安民警碰面,造成侦办难度较大。二是拆卸网具困难,难以掌控。网具一般设置在野草丛、芦苇荡等偏僻处,拆除艰难,而当地居民因怕遭到打击报复配合不积极。不法分子作案多选择深夜,经常与执法人员玩“躲猫猫”,想完全监控全方位巡逻较难。三是监管力度不严,防范工作不实。监管单位和人员存在管理、巡查的漏洞,非法狩猎者有机可乘。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收购方只要卖主送来货,通常不管来源,助长了狩猎之风。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市场监管力度。食品、卫生、工商等相关行政单位必须各司其职,对野生动物的交易市场加强管理,严打非法交易。对已流通到餐馆、加工厂等第三手交易市场的野生动物也要管控,给其相应处罚,对地下非法交易市场进行打击。检察机关要加大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办理,用好检察建议,依法及时督促监管部门严格履职,从源头上减少非法狩猎案件的发生。

  二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检察机关可联合法院、公安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深入开展宣传,重点针对普法宣传力度较为薄弱的乡镇、农村进行普法宣传,做好以案释法,做到家喻户晓,让群众知法守法,树立人与野生动物和谐共生的理念。

  三是细化入罪量刑标准。我国野生动物品种繁多,许多野生动物急需保护却没有被列入保护名单,国家、地方应当定时更新野生动物物种保护名单。明确非法狩猎行为的工具、方法的含义,由此减少各地量刑的差异,以示公正。

  四是增强案件办理效果。检察机关必要时要到案发现场查看核实证据,对遗漏犯罪嫌疑人依法追诉,案件移送法院后可建议相关部门组织村民旁听庭审,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是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机制。利用“两法衔接”平台,实现案件信息及时共享。广泛发动基层干部群众配合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将护林巡查工作纳入相关职能部门业务考评范围。在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的林区或者水域适度增加治安监控的配置数量,便于开展实时监控。构建普通民众、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互联互通的监督体系,对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作者单位: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盐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