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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恢复性司法理念办案,实现三赢
2020-11-18 09:09:00  来源:清风苑

  盐城海岸线有582公里,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潮间带滩涂,麋鹿、丹顶鹤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九龙口、大纵湖两个国家湿地公园,为数以百万计的迁徙鸟类提供不可替代的自然栖息地。

  2018年12月,盐城市检察院制定《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两海两绿”的实施意见》,提出为黄海湿地项目成功申遗提供检察保障等多项举措,得到市委书记戴源批示肯定。2019年4月,盐城市检察院部署开展“守护黄海湿地”生态检察专项行动。沿海各基层检察院制定《关于加强对黄海湿地自然遗产保护的工作意见》等。

  在工作中,我们意识到守护湿地,首先要形成地区间工作合力。2019年盐城检察机关牵头扬州、淮安、泰州等地,搭建工作平台,增强区域协同,以九龙口、大纵湖两个国家湿地公园为先期试点,探索建立跨地区检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今年9月22日,在盐城召开的黄渤海湿地公益保护检察研讨会上,沿黄渤海十五个地级市共同成立黄渤海湿地检察保护联盟,就是我们建立跨区域湿地保护协作机制,走出的最坚实一步。

  另外一点感受就是,守护湿地,让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是我们司法办案的最终目标。因此,我们提出构建“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多元化协作机制”四位一体的生态检察模式,从而实现惩治违法、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的“三赢”效果。

  我们注意到,近年来,在办理环境资源类的案件中,恢复性司法理念得到逐渐落实。检察机关在打击违法当事人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时,不再单纯地追求对其定罪量刑,而更多地是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损害生态环境行为进行公益追诉,促使违法当事人主动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资源的修复责任,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

  恢复性司法是在对传统司法办案理念检讨与反思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一种替代性社会公共利益救济机制,是通过在违法者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违法者主动承担责任,消除违法行为的侵害后果,修复受损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

  东台市检察院办理的施某非法狩猎案是对这一理念的生动运用。犯罪嫌疑人家境贫寒,无力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经济赔偿责任。如果只简单地考虑让施某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不但达不到恢复生态环境的作用,甚至可能引发新的问题。办案检察官经过调研、论证,探索出劳务代偿的公益诉讼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办理初始,能否适用劳务代偿,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提出,坚持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思维和替代性修复理念,发挥司法智慧,积极适用“劳务代偿”等责任承担方式,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这份报告中,正式出现了“劳务代偿”的表述,为东台市检察院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后来,这个案件被最高法评为典型案例,更是在司法实践层面上肯定了基层检察机关探索方向的正确性。

  目前,恢复性司法理念已在盐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形成普遍的共识。东台黄海林场、滨海古黄河边等多个检察机关生态修复基地已建立,九龙口、大纵湖等地也已规划筹建,将违法当事人缴纳的生态修复赔偿金定向用于生态修复,并组织无经济赔偿能力违法当事人在基地内进行“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护林护鸟”等一系列活动,已补植树木200多亩,放流鱼苗10万余尾。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立足

  

  检察监督职能,进一步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严厉惩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把受损生态能否得到有效修复作为司法办案的重要考虑因素。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积极创新生态修复方式,并对生态修复全程开展监督,促进该项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李勤 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盐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