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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保障制度正确落实
2020-08-11 08:37:00  来源:检察日报

  ——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为视角

朱孝清

  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又称检察官客观义务、检察官客观公正原则,是指检察官在履行职责中,不应(像民事诉讼原告那样)站在当事人立场,而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进行活动,努力发现并尊重案件事实真相,以实现司法公正。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要义有三: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忠实于事实真相、实现司法公正。其中,坚持客观公正立场是基石,忠实于事实真相是核心,实现司法公正是目的。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是世界不同法系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普遍接受、国际准则确认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检察官的重要行为准则。各国赋予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缘由是基于检察官作为“法律守护人”或“法律监督者”的定位、检察官作为国家与公共利益代表的主体地位和“司法官”或“准司法官”的身份和检察官所享有的起诉裁量权,平衡控辩实力、实现控辩平等的需要。我国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5条对该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将它规定为检察官履职的一项重要原则:“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该规定对于规范检察官履职行为,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特别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官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尤为必要,其意义也尤为重大。这不仅仅因为认罪认罚案件占刑事案件的绝大多数(80%以上);更重要的是,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居于主导地位,不仅具有一系列程序权,而且具有相当程度的实体处理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除了“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法定情形和“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之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有权对具备特定条件的案件核准或者决定作特别从宽处理。以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如果不当,人民法院会加以校正;检察机关也无权对极少数重大案件作特别从宽处理。如今,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如果有所不当但未达“明显不当”的程度,人民法院无权不采纳;同时,法律还赋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极少数案件作特别从宽处理的最终决策把关权。故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官能否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将直接影响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处理。

  检察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应重点做到以下五个方面:

  牢记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和使命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使命是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但是,法学界一些同志却把检察机关定位于公诉机关或犯罪的追诉机关,进而把公诉与法律监督特别是诉讼监督对立起来;在检察机关内部,一些从事司法实务的检察官也认为自己的主要职责是追诉犯罪,淡忘了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和使命,因而存在片面的追诉思想。如在工作中比较重视有罪、罪重的事实和证据,对无罪、罪轻的事实和证据重视不够;比较重视对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的抗诉,而对无罪判有罪、轻罪重判却重视不够;比较重视对诉讼中使犯罪嫌疑人不当受益的违法行为的监督,而对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监督重视不够;有的甚至将自己混同于民事诉讼的原告,片面地追求胜诉。必须明确,检察机关的“四大检察”“十大业务”,都从属于法律监督,即都是法律监督的表现形式;张军检察长强调“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也是基于检察机关各项职能都从属于法律监督的判断;检察机关之所以既要追诉犯罪又要诉讼监督,既要指控犯罪又要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因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角色定位和使命。可以说,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就是为了防止和纠正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背离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把自己混同于民事诉讼原告、以追求胜诉作为目标的错误思想而提出来的。故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是检察机关各项职能的本源和根据,它指导和规范着检察机关各项职能行使的方向和边界。因此,检察官在刑事检察包括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必须始终牢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始终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作为自己的使命。

  承担好中立审查责任

  龙宗智教授将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基本内容概括为六个方面:客观取证义务、中立审查责任、公正判决追求、定罪救济责任、诉讼关照义务、程序维护使命,可见“中立审查责任”是其重要方面。检察官履行中立审查责任,首先要树立“审前程序法官”意识。世界各国基本上把检察官视为“审前程序的法官”,包括把检察机关规定为“侦查主持机关”的德国,由于具体侦查工作大多由警察实施,因而检察机关仍被视为审前程序的法官。我国检察官要充分认识外国这种定位与我国“法律监督机关”定位的相通性和一致性,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当好“审前程序的法官”,不偏不倚地进行审查。在审查时,要全面关注对犯罪嫌疑人有利、不利的所有事实、证据和情节,防止有所偏废、随意取舍。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要认真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事实、证据的可靠性,防止逼迫引诱认罪认罚、以口供定案;还要防止少数侦查人员满足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案件能够定罪就草率结案,而不深挖余罪漏犯的现象。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该退查的退查,该不诉的不诉;对于非法证据,要依法予以排除;对于侦查中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监督纠正。

  平等、充分听取辩方和被害人方意见

  听取辩方和被害人方意见,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又是履行客观公正义务的重要措施。在听取意见中,要坚持控辩平等,防止居高临下、以强凌弱;坚持充分听取意见,双方真正达成一致意见,防止片面求快、强迫“同意”、催逼具结;要保证有律师辩护或提供法律帮助,防止犯罪嫌疑人孤立无援。对辩方和被害人方提出的意见,要高度重视,有理的要采纳,无理难以采纳的要充分说明理由。通过这一措施,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提出精准、均衡的量刑建议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上决定了法院判决的内容,故量刑建议必须精准、均衡。量刑建议的“精准”,既指尽量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也指幅度刑量刑建议之幅度要最小化;量刑建议均衡,是指相似案件要提出相似的量刑建议,防止轻重失衡以致悬殊。为此,一要加强学习培训,弥补检察官在量刑技能、水平等方面的短板。二是建议“两高”尽快出台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理量刑指南,并建立典型案件数据库,供检察官遵循和参考。三是建议最高检制定量刑建议程序规范,以解决各地程序五花八门、各行其是的问题。参照刑诉法关于审判组织人数的规定,凡建议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和疑难复杂有影响的案件,量刑建议宜经部门负责人审查或员额检察官会议讨论;建议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和特别疑难复杂有影响的案件,量刑建议宜经分管检察长同意。此外,还应对特殊情况下量刑建议的调整程序作出规定。四要加强量刑建议说理机制。这不仅有利于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准度,而且有利于提高辩方和被害人方对量刑建议的接受度,提高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还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公信力。与此同时,出于提高诉讼效率的制度初衷,对说理的要求又要适当,以抓住要点、有说服力为已足,防止繁琐求证。

  守住公正底线,切实防止腐败风险

  当前,在实体公正上,有观点主张为了提高效率,要以“协商事实”作为案件事实,放弃对客观真实的追求。一些地方出现了辩方利用一些检察官希望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的心理,一味要求从宽,导致少数检察官予以无原则迁就。故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官要坚持对案件客观真实的追求,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决不片面地为提高制度适用率而无原则迁就辩方的不当要求。在程序上,既要可简尽简,尽可能提高效率;又要守住程序公正的底线。同时,随着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权力的扩大,腐败的风险也明显增加。要切实贯彻落实最高检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抵制住权力、金钱、人情等法外因素对检察官客观公正原则和司法公正的干扰,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编辑:盐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