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兆凡 张伟 韦彬彬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7条对巡回检察作出了明确规定,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22条也作出了具体规定,体现在具体工作中,要注重从以下五个方面抓好落实。
凸显巡回检察办案属性。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要促使检察机关工作新模式的优势得以充分凸显。一是强化巡回检察的办案组织模式,巡回检察组主办检察官一般由本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检察官担任;检察长、副检察长参加巡回检察时,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担任。二是建立巡回检察工作评价体系,以类似案件质量考评的方式细化巡回检察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分别设置正向和负向评价指标体系。比如,巡回检察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方面可以纳入正向指标,罪犯脱逃、再犯罪、发生公共突发卫生事件等纳入负向指标。三是强化监督事项的案件化办理。建议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增加巡回检察办案模块,以便于对巡回检察各项办案工作予以统计。
优化巡回检察工作周期。这主要涉及巡回检察的间隔期和每次巡回检察的工作时长。在巡回检察工作中,如果巡回频次过高,由于有些问题的整改需要时间,导致上轮查出的问题还没有整改完毕,下轮巡回检察又接踵而至,这不仅使监狱疲于应付,检察机关自身也会力不从心,进而导致形式化倾向。巡回检察的次数应当保持在每年三到四次为宜。
构建“引进外脑制度”。2019年,广东省佛山市检察机关先后对三所监狱开展了两轮巡回检察,邀请了食品药品监管、应急管理、卫计、安监等部门的专门人才参与到监狱检察中来。通过引进外脑,检察机关发现了三所监狱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医疗卫生、劳动生产等方面的问题共27个,为巡回检察提供了强有力的专业支持。以往单纯的派驻检察,很难邀请专业部门人员参与到监狱检察中,而巡回检察改变了这一困局。对构建巡回检察“引进外脑制度”有以下几点考量:一是进一步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应急管理、卫计、安监等部门的沟通,建立联络员制度,解决联络不畅的问题。二是研究制定巡回检察工作需要的专门人才种类、职称等标准,建立由不同部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组成的人才库,解决人才储备问题。三是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巡回检察工作的实施细则,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因参与巡回检察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对于聘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应当给予适当报酬,解决后勤保障等问题。
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监督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监狱工作的良好运行离不开检察监督,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发展同样离不开监狱的支持配合。在工作中必须处理好监督和配合的关系,做到在监督中配合、在配合中监督。遇到矛盾和分歧,要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求同存异,找到双方工作的共同目标和切入点,正视问题,解决问题,从而促进双方工作的顺利开展。2019年8月20日至26日,佛山市检察机关对广东省明康监狱开展了为期五天的首轮巡回检察工作,重点对监狱的医疗卫生方面进行检察。通过此次巡回检察,明康监狱在医疗卫生方面存在的一些“老大难”问题,最终得到解决。比如,巡回检察反馈意见提出的医技人员不足问题得到了省监狱管理局的重视,并得以解决。通过此次巡回检察,佛山检察机关发现了监狱存在的问题隐患,帮助监狱补齐了工作短板,解决了实际困难,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监督效果。
正确把握“驻”与“巡”的关系。派驻检察主要实行日常检察,能够拓宽检察人员获得监狱信息的渠道,具有沟通联系方便、监督高效快捷、及时深入的特点,而巡回检察主要采取突击检察方式,可以有效避免熟人模式,有利于检察人员以客观的角度对监狱的刑罚执行、监管安全和教育改造活动等进行监督。正确把握“驻”与“巡”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要让“驻”成为“巡”的工作“向导”,派驻人员除了做好日常工作以外,还要注意收集可能通过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反馈给巡回检察办案组,使巡回更有针对性。二是要让“驻”成为“巡”的问题整改落实“监督员”,对监狱在问题整改落实方面的措施、效果予以跟踪、监督和反馈。三要让“巡”成为“驻”的“质检员”,通过巡回检察的监督来检验、提升派驻检察的工作质量。
(作者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