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瑞堂 马秀枝
鉴于检察机关尚未建立查找、锁定和追踪虚假诉讼案件线索机制,调查取证虚假诉讼案件的刚性不够,缺乏应有的制约和制裁,加之检法两院对虚假诉讼案件受侵害的对象存在不同理解,直接影响检察机关依职权对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导致虚假诉讼案件监督存在着发现案件线索难、调查取证手段软、侵害认定分歧大等瓶颈。
笔者在梳理本地区近年来的案件、分析制约虚假诉讼案件监督瓶颈成因后认为,解除虚假诉讼案件监督瓶颈的当务之急在于:
与律师协会、公安机关构建良好的互动机制。代理律师是案件裁定公正与否的“第一号明白人”,与律师的互动至为重要。案件当事人大多以为败诉的关键是虚假诉讼,因而把到公安机关报案作为首选。而案件虽然存在虚假情况但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往外立不了案。这样,当事人权益的法律保障就落空了。如果民事检察也能像刑事检察那样与公安机关搭建起协作平台,即可在第一时间了解并跟踪虚假诉讼案件。
充分发挥调查的自主核实权。检察人员不能放过涉案证据的任何一处蛛丝马迹,要灵活运用法律赋予的查询、调取、复制证据材料等手段,充分掌握询问当事人或案外人的技巧,高度重视专业人员、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对具体问题的专业意见,及时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审计,密切注意物证、现场勘验的结论。
强化与法院的沟通协调。监督虚假诉讼案件,除了要调阅相关卷宗,还应在审查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与法院充分沟通案件情况,更要在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跟踪法院的处理与回复情况,确保虚假诉讼案件监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