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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检察官应主导性安全教育
2019-07-11 16:08: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潘奕 夏苏京

  教育部于2008年发布了《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将性教育有关内容纳入健康教育大框架内,并指出了主要课程为“体育与健康”,还规定了每学期的健康教育课时应当安排6至7课时。2011年7月,国务院也发布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其中将“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作为儿童与健康的主要目标之一。但这两部纲要中关于性知识性教育的设计层面过于宽泛,并且性教育知识是包含在众多知识的健康教育内,而且分配给性教育的课时更是少之又少。而在实践中,由于班级都是男女生一同受教育,老师通常在讲授时考虑到男女性的差异,通常内容会一带而过,因此实际中性教育始终处于缺乏和空白的窘态。

  在我国,负责办理一般刑事案件的除了侦查机关(公安局)外,还有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这三个机关在工作中相互配合、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在办案环节上则是由始至终、层层递进,因此司法机关对于刑事实务较为清晰,对于被害人该如何防范相关危险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而未检检察官应承担起性教育的主导活动。

  1.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具有法律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法定权力,一方面检察机关接触案件系自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一直到开庭支持公诉,时间跨度长、接触案件久,对于侦查过程以及案情了解都较为细致,与案多人少、诉讼过程较为单一的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相比,具有天然的优势。

  2.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第九检察部以来,各省市检察机关都相应成立了专门部门或者办案组,部分未检检察官同时还具有心理咨询师的资格,成为了解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法律专家。在大量性侵害案件办理中,不仅能够宏观掌握性犯罪者的性冲动、性侵害的原因、手段,也能够了解青春期儿童的性心理,能够丰富课程的讲解内容。

  3.近几年各地检察机关的“法治课间餐”“送法进校园”“送法进社区”等公益法治课程一直在不间断的开展,相关学校、社区也与检察机关联合开展多次,部分课程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品牌性。

  编辑: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