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奋军
案情简介
2月11日22时许,某地交警大队民警在城区街道夜查交通违法行为时,发现康某驾车有酒驾嫌疑,遂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不料,康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跑,逃跑过程中将在车辆左前方执勤的民警张某撞倒在地。事后,当地刑警大队通过视频监控系统找到嫌疑车辆,并将康某抓获。经对康某酒精检测,指标达到醉驾标准。民警张某被撞倒后致面部受伤,经鉴定为轻伤。
意见分歧
警方在立案中对康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无异议,但对康某撞伤执勤民警的行为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康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为逃避检查开车撞伤执勤民警的行为属于妨碍公务的行为,应按涉嫌妨碍公务罪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第二种意见认为:康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为逃避检查开车撞伤执勤民警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应按涉嫌故意伤害罪和危险驾驶罪进行立案侦查。
法理分析
笔者认为,康某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撞伤执勤民警的行为既符合妨碍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但应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其理由如下:
第一,康某的行为符合妨碍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妨碍公务罪一般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
首先,从客观方面分析,本案发生的时间尽管在夜间,但民警张某等人是在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行为人康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仅威胁了道路交通安全,而且拒不接受检查,逃跑过程中又撞倒执勤民警。此种行为客观上直接妨碍了民警执行交通安全检查的职务,并且导致民警轻伤的后果,康某的行为符合妨碍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康某对妨碍民警执行职务存在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案行为人康某明知民警在执行职务,要求其接受检查,其作为驾驶人员配合民警执法是应尽的义务,且醉酒驾驶机动车本身就是十分危险的行为,但仍然加大油门逃跑,直接目的是逃避检查。此种置执勤民警的人身安全于不顾,可以推定其存在间接故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康某的行为符合妨碍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康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在客观上,本案行为人康某存在伤害执勤民警张某的行为。在民警执勤检查时,康某加大油门撞击执勤民警的行为,是一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非法行为。该行为导致了执勤民警张某轻伤的后果,且康某驾车的撞击行为与受害民警张某的损伤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康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在主观上,康某对伤害执勤民警张某存在间接故意。行为人康某明知自己危险驾驶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甚至生命的后果,且在示意停车检查时为逃避检查而加大油门撞击民警,可以推定其对执勤民警是否受伤害是一种放任心理。康某对危险驾驶存在直接故意,对于撞击执勤民警存在间接故意。故综合判断康某的行为亦符合故意伤害罪。
综合全案,康某醉驾行为已经触犯交通安全法,其在民警检查时加大油门逃跑的过程中又撞伤执勤民警的行为,既符合妨碍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亦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但行为人康某只有一个撞击民警的行为,其行为性质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根据刑法罪行均衡的要求,不能对这一行为进行重复评价,而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择一重罪论处。比较妨碍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重罪,妨碍公务罪是轻罪,故对行为人康某应按照故意伤害罪和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立案侦查。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以及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当地公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对康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执法建议
危险驾驶在交通违法领域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醉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但一些行为人在侥幸心理的支配下,仍然酒驾、醉驾。在检查此类违法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妨碍执法或伤害民警的案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在于,酒驾、醉驾行为一旦被查获,巨大的违法成本使得行为人不惜铤而走险。如何保障一线执勤民警的人身安全,成为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首先,面对危险驾驶等违法行为,民警不可不作为,法定职责必须履行。但在履行职责时,也必须要最大可能确保民警自身的人身安全,这就需要公安机关提升警务装备水平,执勤民警在加强实战演练的同时,还要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其次,危险驾驶罪在刑法理论上,只是一种抽象危险犯,距离转化为现实的危险还存在一定距离,在行为人作出危险动作的情况下,执勤民警不可“硬对硬”。随着视频监控技术的普及,完全可以事后通过视频监控将嫌疑车辆、人员抓获。
再次,在酒驾、醉驾的责任承担方面,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积极配合执法认罪悔罪的行为人,要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对其在处罚或量刑时能够作为酌情从轻的情节予以惩罚。对于拒不配合执法,冲撞民警、逃避处罚的行为要细化法律规定,对其加大惩处力度,并通过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教育驾驶人主动接受检查,提高逃避处罚、冲撞民警、妨碍公务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在一定程度上也可降低民警执法时的人身危险系数。
(作者单位: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新河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