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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祁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
2020-11-12 08:46:00  来源:盐城检察

  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1号

  申诉人祁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3209111961********,住盐城市**街道**号**号楼**室,系孙某某、朱某某不诉案被害人。

  申诉人祁某某不服东台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2月11日作出的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字第15号和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字第16号不诉决定书,于2020年2月18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张某甲、张某乙(已起诉)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其经营的盐城市高盛房产经济有限公司作为中介,居间介绍第三方出资人借款给被害人。2014年下半年开始,张某甲等人要求客户办理“房产全权委托公证”,让被害人以房产做抵押,并骗取被害人在公证机构办理房屋买卖全权委托公证。

  朱某某、孙某某在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办理公证过程中与二人熟识,后于2016年9月至2017年期间,在明知张某甲、张某乙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张某乙办理担保型委托公证的目的是为了处置委托人的房产,不符合办理担保型委托公证条件的情况下,仍先后6次帮助张某乙违规办理房屋全权委托公证。张某甲等人持该公证书在不通过被害人的情况下出售了被害人的房产。

  张某甲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垒高债务等方式让被害人无法赎回房产,然后将被害人的房产出售,张某甲等人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476万余元。

  本院复查认为,本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朱某某虽然违规为张某甲、张某乙办理了担保型委托公证,但二人主观上明知张某甲等人实施套路贷型诈骗犯罪仍为之提供帮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1日作出的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字第15号和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字第16号不起诉决定书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维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字第15号和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字第16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孙某某、朱某某不起诉的决定。

  2020年5月6日

  编辑:盐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