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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颜某甲涉嫌故意伤害一案)
2019-05-09 16:56:00  来源: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盐检刑申复决〔2019〕1号

  申诉人周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系案件被伤害人。

  申诉人薛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系案件被伤害人。

  其他被伤害人周某乙(弟媳),女,49岁。

  犯罪嫌疑人颜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犯罪嫌疑人颜某甲曾因犯虐待罪,于1994年12月16日被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申诉人周某甲、薛某某因颜某甲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都检诉刑不诉[2019]2号不起诉决定书的不起诉决定,7日内向我院提出申诉,请求责成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对颜某甲提起公诉。

  本院经复查查明,薛某某承诺圣某某、胥某某在其分得与前夫颜某甲位于盐都区**街道**小区**号楼**室房产后便能偿还上述二人的债务。薛某某为让圣某某、胥某某二人相信其拥有该房产,便于2017年1月24日上午带圣某某、胥某某去看房子,胥某某又约了周某甲一同前去。薛某某、圣某某、胥某某、周某甲四人到达盐都区**街道**小区**号楼**室门口不久遇到刚好回家的颜某甲,薛某某要求颜某甲打开房门进去看一下,颜某甲予以拒绝,双方发生争执,后颜某甲至**号楼楼下欲驾驶其苏J0****摩托车离开,薛某某站在摩托车前阻拦,随后颜某甲弟弟颜某乙(弟)及弟媳周某乙(弟媳)赶到,双方在争执过程中,颜某甲用一把菜刀将薛某某脸部砍伤,继而将周某甲左手腕砍伤,后又砍向圣某某,随后颜某乙(弟)将颜某甲手上菜刀抢下。周某乙(弟媳)在与圣某某拉扯纠缠时,左臂被砍伤。在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薛某某指认菜刀是颜某甲从其苏J0****摩托车坐垫下面拿出来的,而颜某甲辩解菜刀是对方带来的。经法医鉴定:薛某某面部多处软组织创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周某甲左腕锐器创伤手术治疗,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周某乙(弟媳)左上肢软组织损伤伴左尺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盐都区检察院在审查本案时,对菜刀的来源、周某乙(弟媳)的伤是如何造成的等问题,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要求补充侦查。

  由于侦查机关经两次补充侦查,未能查找到目击证人,因此,根据现有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颜某甲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仍不充分,盐都区检察院就本案作出存疑不诉的处理恰当。申诉人周某甲、薛某某的申诉,本院不予支持。

  2019年4月18日

  编辑:盐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