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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书|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书
2019-06-25 16:47:00  来源: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盐检刑申建〔2018〕2号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8日作出(2016)苏0902刑初383号刑事判决书,贵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苏09刑终9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我院在办理束某某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一审判决书中被告人束某某的刑期有误,经查明:被告人束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1月4日经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区分局决定立案侦查。2016年3月8日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区分局对束某某上网追逃,同月10日束某某被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海昌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月16日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区分局带离海宁市看守所,同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执行逮捕。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中被告人的刑期折抵错误,一审判决书中第5页第12行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6日(羁押之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应更正为“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止”。

  贵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苏09刑终9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书第5页第7行“关于刑期折抵问题,经查,原判决对于束某某在海门市所羁押的6天时间内未予以折抵刑期不当,依法予以纠正。”,裁定维持原判,未纠正刑期错误。我院在办理束某某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一审判决书中被告人束某某的刑期折抵有误,经查明: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中被告人的刑期折抵错误,一审判决书中 “刑期自2016年3月16日(羁押之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应更正为“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止”。

  贵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苏09刑终9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书第5页第7行“关于刑期折抵问题,经查,原判决对于束某某在海门市所羁押的6天时间内未予以折抵刑期不当,依法予以纠正。”其中,“6天时间内”应更正为“6天时间”,“海门市”应更正为“海宁市”,此处为笔误。

  以上建议请贵院研究。

  2018年3月9日

  编辑: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