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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等人赌博案)
2019-06-19 09:01:00  来源: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18〕3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1年6月、2006年6月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及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2年3月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9月4日释放。2009年3月24日因犯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18年3月7日释放。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肺结核看守所不予收押,同年3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1月2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江苏省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蔡某某曾因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于1992年5月被治安拘留十日。曾因犯流氓罪,分别于1993年1月、1996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4月11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4月4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1月2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江苏省盐城市**路**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张某2010年因交通肇事罪被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张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4月3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1月2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3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等人共同计议通过聚众赌博牟利,被告人李某某指使蔡某某等人召集人员参与赌博。2018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召集陈某某,并指使被告人张某打电话联系刘某某(另案处理)安排赌博地点。刘某某联系倪某某(另案处理)将赌博地点安排在倪某某位于盐城市亭湖区**镇**村**组**号的家中,并安排季某某、唐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负责站岗放风。被告人李某某安排孙某某(另案处理)进行抽头。

  2018年3月20日凌晨4时许,陈某某、崔某某、杨某、冯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倪某某家中用扑克牌以“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当日凌晨4时30分左右,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上述被告人、参赌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员共23人,现场查获桌面赌资572500元,无主赌资230000元。抽水款2000元。

  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自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张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等笔录;

  5.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净

  2018年12月13日

  附:

  被告人李某某住盐城市亭湖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蔡某某住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住盐城市**路**小区*号楼**室。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侦查卷1册、光盘2张。

  编辑: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