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都检侦监建〔2018〕2号
盐都区农业委员会:
我院在审查逮捕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自2017年2月起使用禁用工具,多次组织孙某某等人在盐都区多条内陆河流中非法捕捞水产品达3万余千克,该案作案时间长、涉案人数多,且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大,对盐都区环境资源造成了一定的破坏。为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等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有效保护环境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特向你委提出以下建议:
1.在今后工作加大内陆河流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破坏环境资源行为的巡查,对非法捕捞行为及时发现及时监督查处,有效保护环境资源。
2.针对高某某等人违法犯罪行为对环境资源破坏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督促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等人采用鱼苗放养等方式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渔业资源进行有效修复,尽快恢复原有生态体系。
以上建议请认真落实,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函复我院。
二O一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