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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书|建湖县检察院向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的检察建议书
2018-12-21 10:02:00  来源: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建检民(行)行政违监[2018]32092500007号

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中小学生校外托餐经营场所监管方面,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

  本院经调查核实,现查明:校外托餐机构不属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等相关规定,从事相关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其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根据2017年你局联合县教育局对全县中小学生校外托餐调查摸底、检查指导情况显示,全县62家校外托餐点中,仅有1户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余61户均为无证经营,且均无有效健康证,存在较为明显的饮食安全隐患。

  为保证中小学生饮食安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建议:

  1、建议由你局牵头,联合卫生、消防等部门对校园周边非法托餐经营场所开展专项整治,对证照不齐全、安全卫生不达标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2、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实施源头治理,进一步明确中小学生校外托餐经营场所的开办条件,鼓励实施规模连锁经营或专业配餐服务,降低安全风险。

  3、在做好日常监管的同时,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校园周边餐饮服务行业的法治宣传和安全保障工作,增强校外托餐经营主体和消费者的法律观念、安全意识。

  请在收到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2018年8月16日

  编辑: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