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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侍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8-12-19 17:46:00  来源: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诉刑诉〔2018〕4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8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住盐城市盐都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6日经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侍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1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住盐城市盐都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侍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23日由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5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住盐城市亭湖区**村**区**幢**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侍某某、吴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于2018年3月23日、9月3日移送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审查起诉。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杨某某、侍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8年5月16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6月4日、8月19日决定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7月4日、9月3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5月21日、8月5日,本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12月份期间,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被告人杨某某租赁房屋,并伙同被告人侍某某以所购的低档白酒,使用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提供的酒瓶及包装盒,生产假冒的今世缘国缘淡雅酒、洋河系列的梦3和梦6酒、双沟大曲酒、汤沟大曲酒。后被告人杨某某以合计人民币670元的价格将所生产的部分假酒销售给他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被告人杨某某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仍将其回收的高档白酒包装出售给杨某某,为杨某某生产的价值人民币48020元的假酒提供帮助。

  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侍某某在盐都区潘黄街道朱庄村三组96号制作假酒时,被盐都区公安局现场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日,盐都区公安局分别在盐都区潘黄街道朱庄村三组96号、97号,以及潘黄街道兰陵公墓东侧夹芯板房内,扣押了被告人杨某某、侍某某生产的假冒上述品牌的白酒,合计价值人民币146780.8元。经盐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杨某某涉嫌经销请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涉及的被侵权商品于2017年12月20日的盐城地区市场零售环节中间价格为人民币167629元。

  2018年1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归案,在其盐马路出租房内查获大量今世缘国缘淡雅、洋河系列梦3及梦6等品牌的酒瓶、酒盒。归案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扣押的假酒、酒包装等物证;

  2.送货单、商标注册资料、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单位江苏*甲酒业有限公司、江苏**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专员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侍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

  7.盐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侍某某、吴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侍某某、吴某某共同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活动,被告人侍某某、吴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侍某某、吴某某是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侍某某、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莉

  2018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被告人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盐都区**街道**村**组**号(联系方式1891462****);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亭湖区**村**区**幢**室室(联系方式13032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编辑: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