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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衡乾故意伤害案)
2018-12-19 17:32:00  来源: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诉刑诉〔2018〕30号

  被告人江衡乾,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80********,汉族,中专文化,滨海**公司外包**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滨海县,住滨海**路**新村**号**幢**室。被告人江衡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7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1日经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衡乾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16日向滨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8年5月3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6月30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6日晚,被告人江衡乾与被害人梁某某(殁年42岁)等同事在饭店聚餐,期间被告人江衡乾、被害人梁某某分别喝了一两左右的白酒。饭后走出饭店准备回家时,被告人江衡乾与被害人梁某某因工作上的事情发生争吵,江衡乾气愤之下,即捣了梁某某面部一拳,致梁某某后脑着地倒在地上,现场同事拨打120,梁某某随即被送至滨海县**医院抢救。2018年3月13日,被害人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梁某某符合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

  2018年3月7日,被告人江衡乾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席某某、秦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江衡乾的供述和辩解;

  4.滨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生物物证鉴定书、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滨海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6.滨海县公安局制作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衡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衡乾在案发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18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江衡乾现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编辑: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