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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晓平故意伤害案)
2018-12-19 17:07:00  来源: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诉刑诉〔2018〕11号

  被告人张晓平,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射阳县,住射阳县合德镇**苑**号楼**室。被告人张晓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9日经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晓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26日向射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8年3月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4月1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晓平在射阳县合德镇润洋壹品小区12号楼705室被害人徐某某(被告人张晓平男友,殁年32岁)家中,因感情纠纷与徐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张晓平先持家中的菜刀对着被害人徐某某胸口部位砍了两下,徐某某随即将其菜刀夺下。后被告人张晓平又持家中的水果刀逼徐某某打电话给他人,并持水果刀自残,被害人徐某某遂上前夺刀。被告人张晓平见徐某某上前阻止,即产生伤害徐某某的念头,手持水果刀先戳徐某某胸部等部位几刀,在与徐某某纠缠过程中,张晓平明知可能会造成徐某某伤亡后果仍持放任态度,持刀将徐某某右大腿股动脉戳伤。后被告人张晓平拨打120,被害人徐某某被送至射阳县**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徐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戳右股动脉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菜刀、水果刀等物证;

  2.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资料、通话清单等书证;

  3.证人项某某、蒋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晓平的供述和辩解;

  5.射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盐城市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生物物证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人身检查、指认现场等笔录;

  7.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监控视频、指认现场录像、手机勘验检查数据光盘、120报警录音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晓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18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晓平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编辑: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