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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悟法律
2018-08-30 15:21:00  来源:正义网  作者:杨继春

  不知不觉中,已在检察系统工作了4年多,身在一群“法律人”之中,整天讲着“法律的故事”,1000多个日日夜夜的“耳闻目染”,对于法律,我有着与之前不一样的感悟。

  (一)法律的严肃

  张某因新建住房,在没有审批的情况下,私自砍伐2棵樟树,后被县森林公安发现立案调查,经鉴定,涉案樟树均为野生香樟树,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蓄积量共计2.6752立方米。最后,张某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人民币罚金3000元。

  张某说自己很“冤”,因为其根本不知道砍伐几棵随处可见的樟树竟然触犯了刑法。其实,从犯罪构成上来说,张某确实没有犯罪故意,也就是作案动机。但触犯刑法不仅仅以嫌疑人有作案动机为要素,法律就是法律,不是儿戏,特别是刑法,它有着不同一般的严厉。

  其实,所谓“严酷的刑罚”是有好处的。我们知道,高压之下,最开始是一种应付,不得不这样做,但是后来就应该形成一种习惯了,习惯成了自然,也就形成了他们经常坚守的一些东西。古代的族株和连作尽管有些不人道,但是它却能够很好地约束自己的行为能力,避免一些丑恶的现象。一方面这对他自己是一个震慑和约束,另一方面,自己身边的亲人也约束了他,你一个人犯了罪,需要你的至亲付出代价,这样来说,你们息息相关,为了自己和家人真正的幸福安全,你必须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即使你不慎而犯了罪,你的家人也应该监督你,让你不作出错误的行为。

  当然,刑法的根本目的还是在于保护我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只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手段,虽然带有暴力色彩,但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暴力,是必要的暴力。比如打击张某,其实一方面是因为他确实违反了法律,他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另一方面来说,打击张某是为了教育或者说预防更多的刘某、杨某等人不再犯类似的错误,惩罚是最好的预防教育。

  (二)法律的温情

  曾经“二进宫”的张某,伙同他的狱友,一夜之间,几乎偷遍了整条街的商铺,(只剩一家由于认识老板娘不好意思下手,其事后之间交代)共偷得高档香烟、酒折合人民币价值近20000元,作案时,“手法老练,技巧高超”。

  这起盗窃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从办理案件的角度看,应该算是一起简单的盗窃案,只需要机械地走完程序就是了。但办案只考虑法律效果也许是远远不够。一直以来,在基层检察院,盗窃案应该是最高发的犯罪,据统计,这一类案件一般占比在4/1--3/1,甚至更大,而且处理之后再犯的比例也很高,很多人都是“二进宫”、“三进宫”、甚至“四进宫”也不少见。为什么处理后还会再犯?这是留给我们司法者好好思考的问题

  一方面,盗窃犯罪易发、多发,特别是惯犯现象普遍,严重影响了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指数。从这个角度来说,盗窃是很可恶的,应该严厉打击。从国家法律层面来说,也相继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根据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等八种情形在适用数额较大条款时可以按照百分之五十的标准执行。对于一些惯犯就将会有更加严格的标准和更加严厉的制裁。

  但是,我们在关注司法的惩罚,调整、保障等功能时,也要关注服务、教育等功能,我们也许不能只是单纯地思考罪与非罪,此罪还是彼罪,机械地把司法程序走完了事。作为司法人员,我们也许还需要怀着一颗怜悯之心去看待犯罪者,洞察其作案背景,分析其内心动机。

  本案中,办案检察官了解到,涉案的张某,没有一技之长,工作难找,平时打打零工,家中还有一个残疾而且同样没有工作的妻子,生活比较贫困。由于贫困,所以铤而走险,干起盗窃的勾当。其本人在到案后,也深深自责,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愧疚,明知不可为,却“时而为之”。贫穷虽不是犯罪的理由,但如果法律仅仅只有惩罚犯罪的威严,应该是不够的,法律还应有对人权的敬畏尊重、对百姓生活的关注关怀等等,法律有温情的一面,这也是我们办案追求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理由。为此,办案检察官主动与园区一家电子厂联系,将张某妻子介绍到该企业上班,解决了张某一家的“后顾之忧”。得知这一消息后,张某留下了眼泪,其表示一定好好改造,保证不再犯。

  事后证明,张某真的没有再犯,出狱后和妻子一起在电子厂上班。

  (三)

  说起法律,也许很多人想到的是机械冰冷的法规解释,是惩戒犯罪、维护公平的威严使命。正如亚里士多德所定义的“法律是不受任何情感因素影响的理性”。然而,四年的检察工作实践,却让我真切感受到,法律的精神除了“惩恶扬善、公平正义”外,它还体现于对公民权利的敬畏尊重、对和谐秩序的恪守捍卫。

  法律也像我们身边的朋友,虽外表严肃,却内心温暖。

  (作者单位: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