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读|美国的“当今”岂一个“历史”了得
2017-11-07 10:41:00  来源:盐城市检察院

  美国的“当今”岂一个“历史”了得  

  ——读格林“近距离看美国”系列书籍有感 

  今天有人问我,是不是一个理想主义者,我很保守的回答了一个“我中立”可是事后却很激动,觉得自己是徘徊在极度理想与极度现实之间的游离者,就好像徘徊在非法与合法之间,打了一个擦边球,在现实中很热心地参与政府公共之间,却又很慷慨地谈着司法独立、程序正义、共和宪政。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我最认同的一句话是,政府权力是公民权利最大的威胁,我认为这是除了“人性善恶之分”之外,一切政治生活万恶的根源,它衍生了权力的滥用,滋生了腐败,更严重的是它直接或间接地每时每刻在侵犯着我们处于弱者的我们公民的权利。基于历史的沿革,人类起源带来的优胜劣汰的自然属性,政府国家的产生便成为自然的产物,基于其功能,从其诞生,手中便握有合法的暴力机构—警察队伍,于是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巧妙地由“需要”变为强者与弱者的对立。另一点,人都是天然的独立物,追求独立自我,同时伴随着欲望,特别是对控制别人的欲望,满足自己的惰性,一方面是天使一方面是魔鬼,而政府的存在恰恰为满足权力欲望的人们提供了平台,于是参与政治的人们也渐渐完成了由“政治家”到“政客”的转变,从“政治绅士”渐变成了“统治阶层”。无可置疑,政府我们需要它,正是因为它强,能保护我们免受外界的侵犯,但请作为公民的我们切记,它有一天也会因为它强而侵犯我们,请时时刻刻保持对政府的戒心,对其警惕,在我们还不能没有政府的时代,那么,我们就暂时留着它为我们服务吧,but please keep attention.  

  在上高中的时候最不理解的一个词是“历史局限性”,当时就想这简直就是为历史开脱嘛。可是如今,我也喜欢用历史局限性来解释相关的问题,我发现这个词确实比较好用。众所周知,在我们看来自由女神是美国的象征,自由、平等的观念成为美国梦想的代名词,美国吧,也总爱拿“人权”来说个事,可是翻开美国奴隶解放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暂且不说美国在建国之初的人权法案也没能保证黑人与白人的平等,就是林肯政府当时宣布解放奴隶,也是形势所逼,南北战争打得异常艰难,情景异常凄惨,如今,林肯当时迫于形势所作的决策终究变成了伟大的历史,不光是对美国,更重要的是对人类文明的发展。但是,黑人与白人的纠纷也远远未在那个时刻终止,3k党也一直未曾消停,时不时地弄出个事来,警告恐吓一下黑人,一直纷纷扰扰地困扰着美国人的心境。于是,我不得不说,当中国的人权值得去批评时,这就是“历史局限”。另外,我们也总不能拿着历史局限给自己找理由,当盾牌,人权不进步,是一件非常令民众可怕的事,令历史嘲笑的事。     

  从一个老头的“自然法”谈起     

  谈到自然法,我们也不难猜出那个老头就是西塞罗,一直未能好好研究一下他的思想,挺遗憾的,因此也只能用我有限的思维,去一点一点理清思绪,其中肯定对历史会有误解,理解也会有偏差,那就一笔带过吧。顾名思义,自然法是维护自然权利的法,这一点,也恰是从他谈起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那自然权利是什么呢,人家说法国革命的精神就在于对自由、平等、博爱理念的张扬,那么启用美国宪法的一句话,暂且把自然权利解释为“自由、平等、追求幸福的权利”。好了,那么自然法便是维护人们自由的权利、平等的权利、追求自由的权利。而,自然法又是什么呢,它没有现实的条文,更多的说是一种理念,即用法律维护人权的理念。在我看来,这种维护人权的自然法,是正义的,正当的,符合人的本性追求的。可是,正是因为它在现实中看不到,摸不着,于是人们便根据这种理念制订了现实中的法律,用以具体化,可是,又一个问题出现了,人们发现基于人的局限性,是永远制定不出一部符合自然法思想的现实法律,立法永远是一部遗憾之作,那怎么办呢?于是,美国人很聪明的想了一个很懒的方法,那就是咱们先制订着法律吧,等制订出了,运行中,没有人理它,那就行了。如果出了什么问题呢,我们再由司法机关看看是不是违背了自然法思想,如果违背了就撤销,不就行了嘛。于是,司法机关就承担了这么一项职权,衡量制订的法律是否违背了自然法思想,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司法复查权”,于是,自然法便成了衡量一切法律的一杆秤。  

  但是,美国人又很自恋,认为他们美国的宪法特别是人权修正案,就是符合自然法思想的,于是司法复查,便又叫做“违宪审查”,借用汉密尔顿语,“宪法与法律相较,以宪法为准。”按说应该没问题了,多好的制度啊,可是美国人又担心了,万一司法机关滥用其职权怎么办,司法专制的威力不亚于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于是,国会、总统不安了,美国民众不安了,而他们的担心也不是多余的,从罗斯福新政便可看出,当时美国上下灌输的是自由主义,而罗斯福预见性地想进行一番改革,于是出台了很多国家干预经济的法规,在当时的大法官洛克纳看来,这是违背经济规律,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表现,便利用其违宪审查权对其经济法规进行了否决,这就是所谓司法复审权的洛克纳时代,在今天看来,这种事情已经不会再发生了,因为随着司法专制与司法复审的较量,人们已经认识到了,对于行政权力,主要是经济政策,司法机关一般不干预,因为他们不是经济学家,不可能预示经济规律,也不是政治学家,不可能有形势所逼的压力,于是他们也聪明了,对于行政机关的经济政策,我们不参与了,其中的风险你们政治家自己承担吧!呵呵,那他们干什么呢,主要还是看“第四号注解”即对看上去可能违反权利法案时、当立法涉及政府程序性规范时,当立法涉及宗教、民族、种族时,进行干预,进行司法自我约束,即司法自制,聪明吧,很聪明,而这种聪明是在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较量中产生的智慧。     

  总统是靠不住的,从英语中说起     

  在我们学习英语时总会学到两个词“administration”和“government”,我们自己翻译过来时“行政机关”和“政府”,我们也会常常听到“克林顿政府”,我一直认为这两个词没有区别,而我也一直很疑惑为什么是“哪一个人的政府”呢,那现在应该是“奥巴马政府”吧?可是仔细深究其美国宪政文化,发现这不是我们能理解的。常识都知,美国实行的是三权分立,其本质是权力的制约和平衡,于是有了行政机关与国会与司法机关三者之间的三角形构造。于是我们常说的“administration”便是三角形的一个制衡点,其用法是相对于此而说的。我又在思考那么为什么中国人翻译过来的“government”不用呢,政府代表民意吗,其实在美国文化下,这个可不是这么说,代表民意的是国会,是“congress”,而不是政府,政府所起的作用只是执行,为民众服务,于是,我想,大概行政机关是从其三角构造中与国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得来,而政府则从其功能,偏重于执行与为人民服务而得来。那么,为什么又是某个人的政府呢,我想,有了上面的认识,应该很容易理解了,是某一个人在领导着一群人在所谓的政府中执行政策,为民众服务。  

  说到这,我很想说说“奥巴马领导下的政府”,在政治选秀中,说的天花乱坠,而如今却事迹平平,很少有作为,于是我们开始指责他了,说他:说的比做的要好的多啊。当时我也有这种想法,可是现在想起来未免有些偏颇,不是他不干,是他干了别人就不干了,这点恐怕要究其三权分立的权力构造,作为政府代表,说穿了他能做的就是好好执行国会的法律,多多收集民众的意见,而如果他冒险进行改革的话,且不说首先要在国会中进行审议,看看能不能反映民意,能不能符合经济发展趋势,如果这些通过了,司法机关又动不动拿来了一个“司法审查权”,即使国会通过了也被撤销了。可以看出来,在美国这个总统可不是好当的啊,搞不好还要被国会弹劾呢!从理论层面上分析了奥巴马这个改革是困难重重,在实践上更是情况不荣乐观,奥巴马是扛着“改革”这个大旗上台的,但是实际上在美国的大多数民众和处于保守观念的政治精英阶层中,并不希望太多的改革,特别是对政治制度的改革,因为他们一直是以他们的制度为自豪的。或许改革的时机未到,或许奥巴马食言了,但是美国人却一直在庆幸,因为他们“依靠的是制度,而不是一个人,更不寄希望于政府”!!!     

  “政客们”“驴象之争”的游戏规则     

  其实美国建国之初是没有政党之分的,在华盛顿政府和杰弗逊政府时期,他们依靠个人道德人格魅力,人们义无反顾的追寻着他们的脚步,相信他们个人,并相信他们所领导的政府,那时候的参政员们是道德绅士,其次也由于他们是国父,人们一向崇敬,他们自己在实践着他们当初建国时所构建的政治蓝图,因此也更轻而易举,人们更加地信任他们,相信他们的政治是纯洁的。可是,随着建国国父们的一个个离去,上层政治开始平民化,深入大众,林肯就是因此而有机会由底层到达权力的巅峰。一方面,大众关注政治,言论各异,最终形成了两大政治派别,其实更可以说是政策派别,也就是现在的共和党与民主党,与其说民众选的是总统,倒不如说民众选的是政策,是政党。另一方面,底层人为了进入上层政治,不得不费力气的用尽各种方法去讨好民众,站稳自己的政治立场,每四年的大选选举秀,也成了参政员们宣传自己观点的阵地,但是民众也分不清楚他们说的和做的到底相不相符,政治家们也开始投机倒把,于是由以前依靠道德绅士来约束自己的政治家们也完成了由政治家到政客的转变。两党制的形成是言论自由的结果,而且谁也无法抹灭其制约平衡的作用。  

  可是,如今两党制,伴随着其发展,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如,两个党派为了在大选中获胜,互相对其竞选对手进行人身攻击,因此也使得大选年成了美国八卦新闻最多的时候,人们已经见怪不怪,就像在自娱自乐一样。另外,两个大党的相互扯皮,使得效率低下,往往一个政策在国会常常通不过,关于这一点,我个人认为,这是其制约的必然后果,就像买一赠一似的,你买了两党制的优点,那就必然附带着两党制互相牵制的缺点,可是如果要在买与不买选择的话,在权衡轻重后,我仍然选择买,因为权力制衡是根本,有反对的声音才会使政党自制,而对于其缺点,这正是以后的制度践行者们思考的问题,努力的方向,制度有待完善。但还是那句话,无论是哪一个政党在台上,我们都无需担心,因为有制度在保障着他们无法滥用权力,有反对党在寻找各种机会伺机抓他们的小辫子,有民众在盯着他们,如果你不干正事,那对不起,下一次我们不选你了。对了,就是这样,有外部制约才能有内部自制。     

  民主与“多数暴政”     

  民主制度的法律是多数人的契约,并不天然的保证少数人的公正待遇,宪法前十条修正案被称为美国的权力法案。它要保障的,是民众个人的权利,是一个一个具体的、分散的、个人的权利,而不是作为这些个人集合体的“人民的权利”,即多数的权利。可是有人会说,现代都讲究民主,民主本身就是正义的。在此,我有一点觉得不妥,那就是多数的暴政。如果大家投票决定黑人逃跑就要判处死刑,那么这种民主,是正义的吗?难道不是另一种暴政,你就不怕,如果你是黄种人,那一天大家再投票决定,黄种人逃跑就要判处死刑?这样,每一个人的安全都会岌岌可危,因为这样的民主就是血淋淋得“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  

  下面简单地说一下几条修正案,大家不妨也来判断一下其修正案是否符合自然法的维护人权的原则。第一修正案的核心是“保障言论自由”,自由的政治表达是两百多年来美国自由的基石。从烧国旗案看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保护”及第十四修正案之“新闻自由”的保护。对此不再详细地介绍此案件,但是最后一句话我觉得特别经典,那就是“一个连国旗都让烧的国家,我们还烧它干嘛呢!”另外,新闻自由与国家政府机密文件的较量也时有发生,那就继续关注,我个人觉得其中最根本的东西就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法律移植与制度克隆中的“天时地利人和”     

  法律移植这是一个法理问题,对这个问题没有进行过深入的探讨,所以也不便发表见解,制度克隆问题也一样。可是在这篇文章的最后,我想做一下最后的声明,探讨此些问题,特别是与中国宪政相比,略带个人倾向,也并不当然地认为外国的制度比中国的好,但我一向主张,我们之所以这么大张旗鼓的谈,是因为我们缺少这些,制度并没有优劣之分,但是其中某一项观念却有进步、落后之分,所以我主张正视现实,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来看待这些问题,特别是辩证的看待中国与其他国家制度的比较,也就是吸收别人制度的优点,只有此,才能进步,才能开拓。 

(作者系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师吉娟)

  编辑: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