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院检察长李响:让每一个案件都彰显出司法关怀
2017-08-10 09:56:00  来源:阜宁县检察院

  2016年末,江苏省阜宁县境内连续发生三起持刀拦截妇女实施抢劫、强奸行为的案件,公安机关迅速侦破此案。公安侦查终结后,于今年3月22日由我审查起诉这一起重大案件。之前长期从事反贪侦查,这是我从检26年来承办的第一件公诉案件,不禁有些忐忑。 

  接到卷宗时,发现这起重大刑事案件仅薄薄的几十页纸,供证一致,并有视听资料佐证,可以断定是这个人作案。认真阅卷后,感到案情虽然不复杂,但该案当中的一些疑点尚未排除。我草拟了详细的讯问提纲和案件当中疑点,前去看守所提审被告人。眼前的被告人和印象中的抢劫、强奸罪犯明显不同,身材相对瘦弱,神情有些木讷,语言表达迟滞,虽然对自己的犯罪供认不讳,但对具体情节不能完整叙述,甚至连自己生日都说不清。

  我用整整半天时间把此案此人的情况了解清楚,被告人曹某是一个4岁时母亲去世,从未上过学,连自己名字都不会写的文盲,从18岁起先后犯盗窃、强奸、抢劫等罪4次被判刑,在监狱度过了18年。目前出狱才4年,孤身一人,经济拮据,没有聘请律师。虽然被告人不符合必须指定辩护的条件,但对照该人的实际状况,我感到没有律师的帮助,他不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辩护权。提审后,我立即向有关部门建议对其进行法律援助。随后,为了确保该案经得起检验,我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主观故意、作案工具的去向以及证据的合法性等方面要求侦查人员补充侦查。

  经过补充侦查后,案件的卷宗材料变得厚实了许多,证据更加充分,排除了他人作案以及非法取证的可能,但在是否需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问题上仍存在疑问。侦查人员认为被告人先后多次犯罪,均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判刑,其异常表现只是脱离社会时间过长造成的,不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于是补充了几个邻居的证言。对补充侦查的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后,更增加了我的疑虑,相关证人虽然在被询问时都说被告人没有精神病,但又都说其小时候得过脑炎、“头脑不行”,现有证据不能准确判定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对此,我在查阅相关资料后,再次建议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曹某做了精神病鉴定。一个月后,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被告人曹某属于边缘智力,作案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件当中最后一个疑问才彻底解除了。最后,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决曹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与以往所办的职务犯罪不同,该案被告人曹某虽然犯了严重罪行,但又属于智力低下、无人关注的弱势群体。我在办案中始终贯彻平等原则,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让其感受法律威严的同时,感受到司法的温度。这起案件也引发我的深思,如何扩展我们的司法温度,避免这些人员再犯罪?这是我们每个司法人需要关注和推进的。同时司改后的亲历办案,也让我认识到,在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大背景下,全面客观搜集证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惩防并重的重要性。今后,我将抽出时间多办案,并充分发挥领导办案示范效应,促进检察办案规范化、检察队伍专业化,打好司法改革攻坚战,全力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满意度。

  编辑: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