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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检说法】一应一和一时欢,郎舅二人皆判刑
2020-03-06 14:54:00  来源:盐检说法

  明知自己饮酒驾车违法,碍于亲戚情面不好回绝,郎舅二人双双获刑。近日,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夏某、廖某提起公诉,射阳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查, 2018年5月4日中午,廖某、夏某等人在廖某家吃饭,二人均喝了白酒、啤酒,廖某因要外出打工,就让姐夫夏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送其去车站,夏某提出自己喝酒了,廖某称“只有二、三里路”,夏某碍于亲戚情面不好再回绝,就驾车送廖某去车站,后在途中被民警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夏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73.6毫克。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审查了案卷材料,讯问了夏某,在讯问过程中,发现乘坐人廖某涉嫌犯罪。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检察官对廖某进行询问,其证言与夏某供述相印证,证实其在明知夏某饮酒的情况下,教唆夏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送其去街上。该行为促使本没有犯罪故意的夏某实施醉酒驾车的行为,应当构成危险驾驶的共犯,有追加起诉的必要性。2019年10月18日,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廖某。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本案中廖某在明知夏某喝酒的情况下,仍积极教唆夏某驾驶机动车,其作用明显,具有可责性,成立教唆犯,应以危险驾驶罪共犯定罪处罚。检察官提醒:“莫以恶小而为之”,无论是教唆者还是被教唆者,都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盐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