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张勤岳等10人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一案,已于2020年2月25日由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报送我院审查起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有意见可向我院提出。
四、本院联系方式:电话0515—81680513。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一、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张勤岳等10人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一案,已于2020年2月25日由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报送我院审查起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有意见可向我院提出。
四、本院联系方式:电话0515—81680513。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